永市监处字〔2022〕282号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字〔2022〕282号
关于永顺县花漾年华网咖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2019年度报告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永顺县花漾年华网咖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MA4LUTQA3H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潘清岳
住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灵溪镇府正家园8栋202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台球活动
2022年12月9日,当事人向我局信用监管股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我局信用监管股执法人员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2019年度报告。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信用监管股以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2019年度报告,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7月3日,当事人领取了《营业执照》,在永顺县灵溪镇府正家园8栋202室开办网咖。自开业以来,当事人一直正常经营。截至2020年6月30日,因当事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里报送2019年度报告,2020年7月13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2019年度报告的行为,于2022年12月9日当事人向我局信用监管股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被我局信用监管股执法人员发现。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登记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投资人的个人身份;
证据(三):2022年12月9日,当事人提交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12月9日,执法人员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公示信息截图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未按时报送2019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12月13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投资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及未按时报送2019年度报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的投资人签名认可,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了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22年12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处告〔2022〕324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告知书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2019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所指的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重或从轻行政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补报2019年度报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永顺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顺支行,账号:43001512073050000580)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本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