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市监处字〔2022〕269号

永市监处字〔2022〕26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25 11:41:16 字体大小: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字2022269

关于张清望未经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张清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33127600104084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清望

经营场所: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河西街张家堡

经营范围:生活废铁收购、销售

2022年11月15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办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存在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为。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当事人涉嫌未经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4月10日,当事人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在永顺县灵溪镇河西街张家堡从事生活废铁收购、销售经营活动。2022年11月15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当事人经营场所有回收拆解的汽车发动机、蓄电池、摩托车车架等机动车零配件。截止立案之日止,当事人回收拆解机动车零配件共20360斤,销售后每斤获利0.05元,违法所得共计1018元。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登记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证据(三):2022年1115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和执法人员拍摄、制作的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在被检查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及经营场所摆放有当事人回收拆解的汽车发动机、蓄电池、摩托车车架等机动车零配件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11月15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资质认证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事实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收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获利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的经营者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22年111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处告〔2022〕302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告知书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资质认证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规定,构成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未经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18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永顺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顺支行,账号:43001512073050000580)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本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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