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市监处字〔2022〕220号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字〔2022〕220号
关于永顺县泽家镇二平副食店经营超过
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永顺县泽家镇二平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7MA4R3WN76T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鲁承文
经营场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泽家镇场上
经营范围:卷烟、雪茄烟、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百货零售;
2022年7月21日,我局泽家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化妆品专项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的货架上摆放的化妆品潘婷乳液修复洗发露1瓶、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1瓶、飘柔精华护理系列滋润去屑洗发露56袋均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022年7月2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泽家监管所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月14日,当事人领取了《营业执照》,在永顺县泽家镇场上开办副食店从事食品、烟草、百货、零售等经营活动。2019年2月28日,当事人从送货的代理商宏达商贸处购进潘婷乳液修复洗发露(净含量750ml,苏妆20160037,使用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5瓶、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净含量750ml,津妆20160006,使用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5瓶,购进价格均为48元/瓶;购进飘柔精华护理系列滋润去屑洗发露(净含量5ml,津妆20160006,使用期限为2021年5月24日)100袋,购进价格为0.25元/袋。2022年7月21日,我局泽家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化妆品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销售的化妆品潘婷乳液修复洗发露1瓶、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1瓶、飘柔精华护理系列滋润去屑洗发露56袋均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潘婷乳液修复露的销售价格为58元/瓶,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的销售价格为58元/瓶,飘柔精华护理系列滋润去屑洗发露的销售价格为0.5元/袋,因当事人未售出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44元(58元/瓶×1瓶+58元/瓶×1瓶+0.5元/袋×56袋)。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的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2022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潘婷乳液修复洗发露1瓶、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1瓶、飘柔精华护理系列滋润去屑洗发露56袋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潘婷乳液修复洗发露1瓶、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1瓶、飘柔精华护理系列滋润去屑洗发露56袋进行了扣押;
证据(五):执法人员拍摄、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潘婷乳液修复洗发露、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飘柔精华护理系列滋润去屑洗发露的事实;
证据(六):2022年8月3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潘婷乳液修复洗发露、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飘柔精华护理系列滋润去屑洗发露的购进渠道、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和未售出超过使用期限的上述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单据和销售汇总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潘婷乳液修复洗发露、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飘柔精华护理系列滋润去屑洗发露的购进渠道、购进价格、购进数量等情况和销售价格及未售出超过使用期限的上述化妆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的经营者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22年9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听告〔2022〕178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潘婷乳液修复洗发露、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飘柔精华护理系列滋润去屑洗发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所指“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等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潘婷乳液修复洗发露1瓶、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1瓶、飘柔精华护理系列滋润去屑洗发露56袋;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永顺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顺支行,账号:43001512073050000580)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本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