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市监处字〔2022〕120号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字〔2022〕120号
关于永顺县黑奥秘养发中心夸大所提供的商品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
消费者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永顺县黑奥秘养发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7MA4QQWJD44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王亚芬
经营场所: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大西街31号
经营范围:非医疗性养发服务
2022年6月27日,我局消保股接到投诉称:投诉人于2021年6月27日在当事人处做白发转黑项目,当时宣传的时候说可以给投诉人治疗好,之后投诉人在当事人处治疗了一年之久,并没有什么效果,特来投诉。随后我局消保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设置了“治疗区”、“检测室”等字样的区域,对投诉人使用的产品也仅仅只是普通的化妆品,并无特殊功效。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消保股以当事人涉嫌夸大所提供的商品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9月9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在永顺县灵溪镇大西街31号从事非医疗性养发服务。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设置了“治疗区”、“检测室”等字样的区域,并贴有“天天来是治疗期”字样的告示牌。2021年6月27日,投诉人经人介绍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当事人宣传产品具有使白发转黑,能治白发等特殊功效,当事人开始为投诉人提供白发转黑发项目服务。当事人在对投诉人提供白发转黑发项目服务时使用了七种化妆品:黑奥秘头皮清洁露(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津妆20160051,零售价199元)、黑奥秘莹润护发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京妆20160040,零售价98元)、黑奥秘基底修护液(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津妆20160051,零售价299元),黑奥秘黛丝调理液(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津妆20160051,零售价279元)、黑奥秘黛丝营养液(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津妆20160051,零售价289元)、黑奥秘黛丝精华液(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津妆20160051,零售价299元)、黑奥秘黛丝洗发露(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京妆20160040,零售价98元),收取费用共计20116元。2022年6月27日,投诉人因对效果不满意来我局投诉。当事人对投诉人使用的上述化妆品,没有标示具有白发转黑发的功效,当事人存在夸大所提供的商品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截至立案之日止,因投诉人在当事人处还剩有未使用的化妆品:黑奥秘头皮清洁露小半瓶、黑奥秘莹润护发素半瓶、黑奥秘基底修护液还剩三次量,黑奥秘黛丝调理液还剩五次量、黑奥秘黛丝营养液还剩两次量、黑奥秘黛丝精华液还剩五次量、黑奥秘黛丝洗发露大半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登记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证据(三):2022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投诉登记表》一份和对投诉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宣传产品具有使白发转黑,能治白发等特殊功效的事实及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情况;
证据(四):2022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设置了“治疗区”、“检测室”等字样的区域,并贴有“天天来是治疗期”字样的告示牌和从事白发转黑发项目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7月1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向投诉人提供白发转黑发项目服务的经过,收取的费用,使用的化妆品的名称、价格及还剩有未使用的化妆品等情况和当事人宣传产品具有使白发转黑,能治白发等特殊功效的事实;
证据(六): 执法人员拍摄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设置了“治疗区”、“检测室”等字样的区域,并贴有“天天来是治疗期”字样的告示牌,存在夸大所提供的商品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证据(七):当事人的化妆品产品说明七份,证明当事人对投诉人使用的化妆品的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未标示具有白发转黑发的功效;
证据(八):当事人的价格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的价格。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的经营者或投诉人签名认可,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22年7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听告〔2022〕第134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夸大所提供的化妆品的功能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并且及时处理消费投诉,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属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裁量基准“(四)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永顺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顺支行,账号:43001512073050000580)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本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