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市监处字〔2022〕144号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字〔2022〕144号
关于永顺县芙蓉镇书益烧仙草奶茶店利用店堂告示免除对其所提供的商品应当承担的退换责任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永顺县芙蓉镇书益烧仙草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7MA4RXGU114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金平
经营场所:湖南省永顺县芙蓉镇商合社区1组1号
经营范围:奶茶现场制售
2022年7月20日,我局芙蓉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堂内贴有“本店奶茶均为现场制作,售出后不再退换”的告示。2022年7月21日,经报主管局长批准,我局芙蓉监管所以当事人涉嫌利用店堂告示免除对其所提供的商品应当承担的退换责任,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2月4日和2021年3月9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然后在永顺县芙蓉镇商合社区1组1号租下门面开设奶茶店,从事奶茶现场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芙蓉镇景区门口,消费对象主要是旅游者。当事人为提升业务量,自2022年7月1日开始,在店内张贴了印有“本店奶茶均为现场制作,售出后不再退换”字样的告示,所提供的商品不可以任何理由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至立案之日止,因当事人未建立销货台账,且没有发生因消费者要求退换商品而当事人以“本店奶茶均为现场制作,售出后不再退换”的店堂告示为由拒绝退换的情况,故当事人并未因此非法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登记情况及从事奶茶现场制售的经营资质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证据(三):2022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店内贴有“本店奶茶均为现场制作,售出后不再退换”告示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7月20日,执法人员拍摄、制作的检查现场及店堂告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店内贴有“本店奶茶均为现场制作,售出后不再退换”告示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7月25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店内粘贴“本店奶茶均为现场制作,售出后不再退换”告示的经过及经营状况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的经营者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22年8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听告〔2022〕142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利用店堂告示免除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承担的退换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发生消费者投诉,违法情节轻微,也未因此非法获利;同时又因当事人的地理位置特殊,处于景区门口,消费对象主要为旅游者且客流量较大,店堂告示的公布易引发社会舆论并造成社会影响等情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规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永顺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顺支行,账号:43001512073050000580)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本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