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市监处字〔2022〕61号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字〔2022〕61号
关于永顺县美尚美妆化妆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永顺县美尚美妆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7MA4NQTQQ4X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王润
经营场所: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原水产公司门面
经营范围:百货、日化、化妆品、护肤品、洗涤用品批零兼营,非医疗性美容服务
2022年5月17日,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存放有标识名称为“BURBERRY BRIT SHEER”的化妆品1盒,外包装上未标注使用期限、注册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内容。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股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对其立案调查。2022年5月18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2年初,当事人长沙供应商免费向当事人赠送1盒标识名称为“BURBERRY BRIT SHEER”的进口化妆品,当事人因不喜欢该化妆品的味道,以198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BURBERRY BRIT SHEER”化妆品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使用期限、注册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内容。截至立案之日止,因当事人未售出“BURBERRY BRIT SHEER”化妆品,无违法所得,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198元(198元/盒×1盒=198元)。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证据(三):2022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标识名称为“BURBERRY BRIT SHEER”的化妆品的外包装上未标注使用期限、注册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
证据(四):2022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1盒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进行了扣押;
证据(五):执法人员拍摄、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位置和经营的标识名称为“BURBERRY BRIT SHEER”的化妆品的外包装上未标注使用期限、注册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
证据(六):2021年5月18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BURBERRY BRIT SHEER”化妆品的经过、来源渠道、销售价格和数量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的经营者签名认可,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22年6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听告〔2022〕102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的“BURBERRY BRIT SHEER”化妆品的标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且还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等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所指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扣押的“BURBERRY BRIT SHEER”化妆品1盒;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永顺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顺支行,账号:43001512073050000580)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本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