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市监处字〔2022〕59号

永市监处字〔2022〕5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13 15:49:45 字体大小: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字202259

关于永顺县艾尚依服装店发布虚假广告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永顺县艾尚依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7MA4PNYQR1M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伍鹏

经营场所: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府正街(猛洞河大酒店楼下)

经营范围:服装零售

2022年3月28日,我局城关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发布有“门店升级倒计时最后3天,装修见钱就卖”以及“全场都是最新款”等字样的宣传广告。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实际于2022年3月17日就发布了上述宣传广告。2022年3月2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城关监管所以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3日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在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府正街(猛洞河大酒店楼下)从事服装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计划店面装修,对库存服装进行促销,2022年3月17日开始在经营场所发布促销宣传广告,广告中有“门店升级倒计时最后3天,装修见钱就卖”以及“全场都是最新款”等字样。宣传广告是当事人自己制作的,没有广告制作和发布的费用。经营中,于2022年3月28日,被我城关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从事服装经营因未达到起征点,没有缴纳税费。2022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一共销售了59件服装,营业额为5552元,获利为2036元。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登记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一份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个人身份;

证据(四):2022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发布有“门店升级倒计时最后3天,装修见钱就卖”以及“全场都是最新款”等字样的宣传广告的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拍摄、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发布有“门店升级倒计时最后3天,装修见钱就卖”以及“全场都是最新款”等字样的宣传广告

证据(六):2022年468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发布有“门店升级倒计时最后3天,装修见钱就卖”以及“全场都是最新款”等字样的宣传广告的经过、费用及当事人经营服装的购销价格、销售数量、经营成本和获利等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结算单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22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当事人销售服装的数量、营业额、获利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签名认可,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22年6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处告〔2022〕76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发布的有“门店升级倒计时最后3天,装修见钱就卖”以及“全场都是最新款”等字样的宣传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规定所指的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五条裁量基准“1.第一款:(4)广告费用明显偏低或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永顺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顺支行,账号:43001512073050000580)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本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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