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预算公开
2017年度预算公开说明
一、单位机构、人员情况:
永顺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为全额、公务员单位 。 核定编制共 180个,其中:行政编制 133个,事业编制 31个,聘用制后勤编 0个,工勤编制 16个,差额编制 0个。财政负担 234人,其中:在职139人,离休 1人,退休 94人,提前退休0 人。
二、预算收支情况:
1、预算收入情况:2017年预算总收入 1722.42 万元。其中:一般预算拨款 1624.32 万元(其中:预算拨款(补助)1512.55 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 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 98.10 万元。
2、预算支出安排:2017年预算支出1722.42 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 1093.9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96.80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 305.40 万元(其中:办公费 18.10万元、印刷费 41.97万元、差旅费 58万元、会议费 8万元、培训费 3.50 万元、其他交通费 0 万元等),项目支出 226.27万元。
3、“三公”经费编制情况: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公务接待费 20.4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1万元、公车购置 0万元。
4、政府采购情况:我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为车辆加油、维修、保险等。预算采购金额为 41万元,其中:预算拨款(补助)安排 1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安排 28万元。
5、全年收入1722.42 万元,支出1722.42 万元,收支平衡。
三、主要职能和工作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办法、措施,推动建立落实市场安全主体责任,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市场监管安全风险。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各类广告活动,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违法广告行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调管理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七)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八)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效能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十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十七)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食品生产、流通及消费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酒类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