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温暖社保•每周一课】欺诈骗保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温暖社保•每周一课】欺诈骗保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14 15:45:00 字体大小:

【温暖社保•每周一课】欺诈骗保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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