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顺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4 08:58:45 字体大小:

永农(渔业)罚〔20244

当事人:兰*

住址:湖南省永顺县小溪镇集坪居委会

当事人:兰*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兰滔在永顺县小溪镇集坪居委会小地名猫潭河段放网捕捞,2024年7月8日6时20分左右小溪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当事人使用三层刺网的方法正在进行捕捞,2024年7月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执法人员检查,查获涉案工具三层刺网2副,渔获物有翘嘴鲌10条,鳜鱼2条,鲢鳙1条,鲤鱼1条分别用白色塑料桶桶装,渔获物共计4.775千克,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2024年7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调查取证过程中,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掌握了当事人放网捕捞的基本情况,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照片等书证。为防止证据灭失,经机关负责人批准,2024年7月8日对该捕捞工具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永农(渔政)先登〔2024〕2号》保存于永顺县小溪镇人民政府,在调查过程中告知了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告知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当事人使用三层刺网的方法进行捕捞,该捕捞渔具:1副渔网长62.4米,网高1.6米,1副渔网长100米,网高2.7米。当事人于7月3日在网上进购。我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核实了现场检查照片、相关证据,查清了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方法进行捕捞一案事实予以认可,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有涉案品的来源、数量和其承认违法行为等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现场勘验照片4份,证实我机关已依法履行事发地确认。

证据四: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永顺县重点水域禁止捕捞、规范垂钓行为的通告1份永政函〔2022〕42号、证实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

证据五:现场物证照片3份,证实执法人员亮证文明执法,依法调查、固定证据违法事实。

证据六:永顺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兰*渔获物认定意见、所用渔法的认定意见各1份,证实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渔业)告〔2024〕4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永顺县小溪镇集坪居委会酉水河流域以放三重渔网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此供认不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渔获物为4.775千克,当事人至案发之日没有销售,因此没有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按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 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 ,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并消除违法后果等情节,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2000元。

2、没收捕捞渔具为:渔网长62.4米,网高1.6米;渔网长100米,网高2.7米。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顺县非税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顺县农业农村局

202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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