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农(渔业)罚〔2024〕3 号
当事人:丁*艳
住 址:湖南省永顺县对山乡对山村。
当事人: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法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6月13日,永顺县对山乡人民政府接到举报,当事人丁*艳在永顺县对山乡(九龙村)赛路河段电鱼,2024年6月13日9时20分对山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正在进行捕捞,2024年6月1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执法人员检查,查获涉案工具锂电池、金黄色逆变器、带导线、手抄网、铁棒的竹竿2根、带手动开关的导线等电鱼(捕捉)工具,渔获物有马口鱼34尾,麦穗鱼4尾,泥鳅1尾,分别用竹篓兜装,渔获物为杂食性鱼类共计0.2663千克,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2024年6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调查取证过程中,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掌握了当事人电鱼的基本情况,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照片等书证。为防止证据灭失,经机关负责人批准,2024年6月14日对该电鱼工具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永农(渔政)先登〔2024〕1号》保存于永顺县对山乡人民政府,在调查过程中告知了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告知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当事人丁*艳涉嫌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法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该电鱼渔具组合有锂电池(1个)长37.4厘米,宽27.4厘米,厚6.4厘米,电池正面贴有红黑相间使用说明书,上标注为:80A,充电电压:DC12.6-12.8V,输出电压:DC12.6-9.0V;本产品为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组,内置智能保护电路;适用于野外作业、动力车,。金黄色逆变器(1个)长16厘米,宽10厘米厚4.5厘米,正面标注为:美能高精度纳米深纳电磁波,FUWUC-13737903659,DC12V350000W。正面左侧有主频混频开关,指示灯,频率大小旋钮。正面右侧有正负极红黑两个旋钮,、带导线、手抄网、铁棒的竹竿1.7米1根、1.88米1根带手动开关的导线等电鱼(捕捉)工具。当事人两三年前以1580元/副的价格进购。我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核实了现场取证照片、相关证据,查清了违法事实。
当事人对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事实予以认可,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有涉案品的来源、数量和其承认违法行为等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现场勘验照片4份,证实我机关已依法履行事发地确认。
证据四: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永顺县重点水域禁止捕捞、规范垂钓行为的通告1份永政函〔2022〕42号、证实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
证据五:现场物证照片3份,证实执法人员亮证文明执法,依法调查、固定证据违法事实;
证据六:永顺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丁*艳渔获物认定意见、所用渔法的认定意见各1份,证实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渔业)告〔2024〕3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丁*艳使用电鱼的方法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渔获物为杂食性鱼类0.2663千克,当事人至案发之日没有销售,因此没有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按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 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 ,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并消除违法后果等情节,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80A锂电池1个,金黄色逆变器1部,带手动开关的导线长1.88米顶端绑有金属铁质电极竹杆1支,长1.7米顶端绑有网兜竹杆电捞1支,迷彩背包1个;
2、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顺县非税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顺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