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农(肥料)罚〔2022〕2号
永顺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农(肥料)罚〔2022〕2号
当事人:永顺县石堤镇惠农多农业技术中心,
经营者:彭善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7MA4QPXFK3M
当事人:你单位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现查明:【案情阐述】2022年5月17日,永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农资专项行动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门店发现正在经营的肥料产品,该肥料的外标签标注为;“澳得利”牌澳冲1号提苗肥,通用名含腐殖酸水溶肥料,生产商:山东澳得利化工有限公司,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08)准字1007号,规格:4千克/袋,执行标准NY1106-2010,主要养分、特殊功能、通用作物西瓜、棉花、黄瓜、烟草、西葫芦、西红柿、辣椒、茄子、芹菜、豆角、葡萄、桃、苹果、梨等大棚菜及露地果菜17种经济作物,施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经执法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有效肥料登记发布”核查该肥料签上标注作物与农肥(2008)准字1007号(适用于:西瓜、棉花),与该肥料外标签标注的适用作物不一致。当事人经营的肥料产品涉嫌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2022年5月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5月20日, 永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查取证过程中,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掌握了当事人经营该批肥料的基本情况,提取了当事人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检查经营场所照片等书证。在调查过程中告知了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告知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永顺县石堤镇惠农多农业技术中心经营的“澳得利”牌澳冲1号提苗肥,通用名含腐殖酸水溶肥料(适用于:西瓜、棉花)本品包装标签标注通用作物广泛,通用作物与登记证号不符,2022年4月21日,当事人以90元/件的价格进购,货值金额共810元,销售价格25元/袋,进货至发现立案之日还没有销售。永顺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核实了现场检查照片、相关证据,查清了违法事实。
当事人对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一案事实予以认可,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取证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取证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履行处罚事先告知情况说明】2022年5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肥料)告〔2022〕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认定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一案法条之规定】调查结论:当事人经营“澳得利”牌澳冲1号提苗肥,通用名含腐殖酸水溶肥料产品,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和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涉案肥料产品属于通用作物与登记证批准作物不一致的肥料产品,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行为违法。当事人至案发之日还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
【适用的处罚条文说明】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
【自由裁量说明及处罚决定内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2021)》(肥料)“序号:6;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以罚款1000元。
【罚缴分离】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顺县非税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诉权等事项告知】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强制执行说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顺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