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姜玉珍经营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案

姜玉珍经营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10 11:44:37 字体大小:

永顺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农(种子)罚(2020)1号


当事人:永顺县石堤镇爱德帮农业发展集团石堤西服务中心

经营者:姜玉珍

地址:永顺县石堤镇。

当事人经营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4月17日永顺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石堤镇政府举报称有群众反映爱德帮农业发展集团石堤西服务中心(姜玉珍)大面积推广旱稻种植,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到石堤镇对爱德帮农业发展集团石堤西服务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存放于张文玉门店内正在进行分装一批无种子标签旱稻(姜玉珍称品种为山稻5号)种子359公斤。经中国种业信息网查询该品种未审定,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该批种子进行证据保存,当事人拒绝签字。4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县政府成立了联合调查小组,并派执法人员对爱德帮农业发展集团石堤西服务中心(姜玉珍)推广的山稻5号旱稻种子359公斤进行了查封扣押。

4月19日联合执法人员进一步对姜玉珍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其经营店二楼存放有早稻(山稻5号)941.05公斤,当场进行了查封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从张家界爱德帮集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彭晓燕处进了2500公斤山稻5号早稻种子(彭晓燕与田祖友因绿色旱稻收购合同1700亩未达成协议,彭晓燕叫司机易哥(电话:13787954020张家界人)运回种子)。4月16日彭晓燕又给姜玉珍发了一批359公斤旱稻(山稻5号)种子,没有进货价格;2020年3月份彭晓燕叫姜玉珍从石堤镇2019年旱稻种植18户收购旱稻(山稻5号)941.05公斤,收购价格:10元/斤。推广旱稻种子按合同免费提供给农户种植,现已签订了绿色旱稻收购合同293份。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违法主体。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绿色旱稻收购合同、旱稻收购单据、旱稻种植收款单据等证明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2020年5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5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听证,6月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听证通知书,当事人当场拒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推广旱稻种植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旱稻种子1300.05公斤。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或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顺县农业依村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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