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顺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农(动监)罚〔2021〕6号
当事人:永顺县燕慈宠物诊所
法 人:张保平
永顺县燕慈宠物诊所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6月17日上午9时左右,经举报燕慈宠物诊所涉嫌无证经营问题。永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经过对张保平调查发现2018年8月22日办理了动物诊疗许可证。但于2020年8月从执照登记的从业地点永顺县相潭路儒席街移动公司对面搬迁到了永顺县锦绣龙泉A栋9-10号门面后,没有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永顺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执法人员立即提取了2018年8月22日办理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相关证据,制作了询问笔录。6月23日经批准,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实:2021年8月23日永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经过对张保平于调查发现,2018年8月16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2018年8月22日也办理了动物诊疗许可证。但于2020年8月从执照登记的从业地点永顺县相潭路儒席街移动公司对面搬迁到了永顺县锦绣龙泉A栋9-10号门面后,没有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举报人发现燕慈宠物诊所的诊疗许可证有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2018)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询问笔录.工商营业执照、2018年8月22日办理了动物诊疗许可证等证明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永顺县燕慈宠物诊所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6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2018)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违法行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三)执行基准:并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1、违法当事人初次发生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初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诊疗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3.处3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顺县非税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本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永顺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