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农业局政府信息发布和内容审核机制

永顺县农业局政府信息发布和内容审核机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1 10:11:48 字体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一) 发布单位。行政机关制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规、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发布内容。根据《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发布范围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

1.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中长期农业局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

2.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3.局机关职责、工作职能和范围,办事程序和要求、办事时限和结果等。

4.机关服务承诺,以及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5.对局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干部职工考核、任免、奖惩和出勤等情况;

3)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的开支使用情况;

4)汽车维修、办公用品的购买、工程维修等费用开支情况;

5)局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发布期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规、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发布时效。行政机关应当保证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后20个工作日应当予以更新。

(五)发布方式。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及时、全面、准确公开;

1.门户网站;

2.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

3.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4.局机关主要办公地点、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查阅室、政府信息公开栏、资料档案室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二、政府信息内容审核制度

(一)审核的程序。各业务股站室在发布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后,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由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后发布或召开政府信息公开联系会议研究确定。在未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前,产生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要先行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密。

(二)审核的责任。对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发布后,造成较大和重大不利影响的,由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负全责,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未认真履行审查责任,信息发布后造成较大和重大不利影响的,由相关审查的行政机关负责,由监察机关、一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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