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权限职责、 执法人员及救济途径公示

永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权限职责、 执法人员及救济途径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26 11:52:16 字体大小:

永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权限职责、

执法人员及救济途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永顺县农业农村局 

  二、行政执法范围:永顺县

  三、监督举报地址:永顺县湘潭路65号,邮编:416700

       举报投诉电话:0743-5223363

  四、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4、《种子法》    

  5、《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农药管理条例》    

  7、《农村土地承包法》    

  8、《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13、《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4、《土地复垦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1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8、《兽药管理条例》

  19、《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20、《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5、《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6、《拖拉机登记规定》

  27、《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8、《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29、《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五、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参与制定本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计划和规范性文件等,并组织实施。

  2、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农业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行政执法职能。

  3、负责全县农业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或配合农业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上级交办、相关部门移交及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案件。

  4、负责对乡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5、协助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6、指导全县农业投入品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工作。

  六、执法权限

  1、整合畜牧兽医、兽药、兽医医疗器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猪屠宰、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动物卫生监督、植物检疫、渔政等执法职能,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2、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法。

  七、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符军

湘14031410003


彭淳

湘14031410033

田建军

湘14031410006


张莉

湘14031410034

马传喜

湘14031410007


何于龙

湘14031410035

唐亚飞

湘14031410008


向言敏

湘14031410036

田清峰

湘14031410009


王久玉

湘14031410037

向峰

湘14031410010


欧阳海燕

湘14031410038

陈治华

湘14031410012


石海燕

湘14031410039

胡哲琴

湘14031410014


张宜胜

湘14031420002

翟俊

湘14031410016


杨俊华

湘14031420008

胡玲

湘14031410018


彭顿

湘14031420009

万玉萍

湘14031410019


李启文

湘14031420010

顾先新

湘14031410020


彭信云

湘14031420011

柳新智

湘14031410021


宋峻

湘14031420012

覃小山

湘14031410022


肖国英

湘14031420015

何斯霞

湘14031410023


李东锋

湘14031430001

周兵

湘14031410025


李永桃

湘14031430002

覃小颖

湘14031410026


鲁刚

湘14031430004

张健

湘14031410027


王敏

湘14031500001

鲁邦发

湘14031410028


彭家明

湘14031500002

张靖生

湘14031410029


高凡

湘14031500003

傅淑全

湘14031410030


彭红梅

湘14031500004

申湘晋

湘14031410031


李茂州

湘14031500005

吕传汉

湘14031410032


向阳

湘14031500007

谢捷君

湘14031500012


张联国

湘14031500008

向先典

湘14031500016


徐国海

湘14031500010

彭帆

湘14031500017





  八、行政执法程序图

九、救济渠道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等权利。

2、救济途径: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永顺县农业农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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