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永顺县民政局政务服务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永顺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永顺县民政局政务服务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20 16:35:37 字体大小:

永顺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永顺县民政局政务服务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二级机构:

推进告知承诺制事项线上可办、便捷好办,提升“一网通办”水平和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永顺县民政局政务服务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顺县民政局

                                                      2023420



永顺县民政局政务服务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名称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事项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

单位



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业务主管单位批复

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

申请人办理社会团体成立时需提供业务主管单位批复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1、业务主管单位批复

2、社会审计机构

行政许可



2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

申请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需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

行政许可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业务主管单位批复

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

申请人办理民办非企业成立时需提供业务主管单位批复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1、业务主管单位2、社会审计机构

行政许可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

申请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需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

行政许可



5

城乡居民基本殡葬费用政府补助资金给付

死亡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殡葬费用政府补助资金给付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保障机制(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惠民殡葬工作机制。要负责制订惠民殡葬政策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做好服务对象资格审查、费用结算、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定期结算,并随火化人员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做出相应调整。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卫生站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行政给付



6

慈善组织认定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费用的专项审计。(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此项免于提交。)

慈善组织认定需提供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费用的专项审计。(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此项免于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1、业务主管部门

2、社会审计机构

行政确认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