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猛罚字〔 2024 〕01号
当事人:永顺县某某局,11433127MB171xxxx,马xx。
地 址:永顺县灵溪镇永顺大道xx号。
根据省林业局、专家及湖南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相关人员现场实地勘查,你单位在永顺县芙蓉镇新区社区花月湾组进行的道路建设活动,未经过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经核实,该项目位于猛洞河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猛洞河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在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经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违法行为询问笔录、违法活动现场勘验笔录、违法活动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猛洞河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伍万圆(50000.00)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户 名:xx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 号:4300 1512 xxxx xxxx xxxx
备注栏请注明猛管处罚没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