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林业局 关于给予唐群慧开除处分的决定
唐群慧(曾用名彭群会),女,土家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1988年12月参加工作,1988年12月至1993年4月在永顺县民贸系统工作,1993年4月至今在永顺县林业局工作,事业单位管理九级。
经查,唐群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唐群慧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0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1年11月17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2022年5月19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2022)湘0105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唐群慧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唐群慧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2022年8月2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湘01刑终803号刑事裁定书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唐群慧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唐群慧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2022年10月18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或永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
永顺县林业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