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林业局 关于给予张和斌开除处分的决定

永顺县林业局 关于给予张和斌开除处分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0 10:09:57 字体大小:

张和斌,男,土家族,197310月出生,永顺县万坪镇人,初中文化,199212月参加工作,199212月至今在永顺县杉木河国有林场工作,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工四级,中级工)。

经查,张和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061日,张和斌因吸毒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2016522日,张和斌在永顺县国有杉木河国有林场以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同月31日,永顺县公安局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强制措施。

20191028日,张和斌在永顺县颗砂乡新寨村采用熏烤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同月30日,永顺县公安局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强制措施。次日,因张和斌在湘西州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体检不合规,被湘西州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议转为社区戒毒,后张和斌被转为社区戒毒。

2020617日,张和斌在永顺县颗砂乡新寨村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同月19日,永顺县公安局依法给予张和斌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强制措施。

张和斌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相关规定,屡教不改,多次因吸食毒品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和斌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20221018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永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永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永顺县林业局     

                              202210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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