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第九批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和第十批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实施方案
永顺县第九批县级非遗代表性
项目申报和第十批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湘西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试行)和《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开展第九批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和第十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为顺利推进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切实提升我县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水平,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二、第十批县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申报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敬业守信,德艺双馨;
2、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从艺5年以上,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3、传承谱系明晰,居住或长期工作在该项目流布地区;
4、在该项目的传承保护中发挥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5、截至2025年12月31日,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
如非遗代表性项目确实后继乏人的,可以适当放宽。
(二)把握重点及相关原则:
1、已公布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缺失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或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年龄偏大,丧失传承能力的;
2、州级、省级、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已严重断层的,需要从县级开始逐级予以重点增补的;
3、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内容以群体为主掌握的,视其情况评定为群体性传承人。
4、对有利于推动文化旅游强县,助力乡村振兴,赋能文旅深度融合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适当优先考虑。
5、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理论教学,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能申报。
6、在职公职人员(家族传承、专业剧团除外),原则上不能申报。
(三)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个人且户籍在永顺县的,均可向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由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向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提供推荐材料,将申报材料报送县非遗保护中心办公室。
3、县非遗保护中心接到申请推荐材料后,汇总上报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组织县非遗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永顺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永顺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四)申报材料
1、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书(具体格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2、辅助材料:体现有关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见附件3)
3、县级非遗代表性保护名录索引(附件6)
(五)工作要求
1、县非遗保护中心以及相关项目保护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申报要求和时间,高质量做好申报工作。
2、县非遗保护中心以及相关项目保护单位要积极发挥作用,广泛征集意见,认真准备及审核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确保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3、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评审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收取申报对象任何费用,对违反评审工作规定的,严格追究责任。
4、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的传承义务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在申报工作中,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申请人或被推荐人。
5、评审过程中,如有必要,应进行面试或进行实操,以保证评审质量。
6、推荐材料于2025年5月1日之前报送,超期不予受理。
经县非遗中心初审不符合推荐条件或材料不合格的不予推荐参加评审。
三、第九批县级代表性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2、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展现永顺的文化创造力,有利于增强文化认同的;
3、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和科学艺术价值;
4、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
5、活态传承实践活动开展较好,传承活力及生命力强,具有创新潜力;体现大众实践、覆盖面广、民众参与度高的;
6、能具体制定可行的保护措施和保护规划,保护工作富有成效;
(二)申报程序
1、推荐申报:符合条件的,由县非遗保护中心向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提出推荐名单,提交申报材料,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经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同意后报送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2、组织评审: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如有必要可组织实地考察。
3、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永顺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在“永顺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项目基本信息、项目保护单位、项目保护计划、县市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4)。
2、辅助资料:包括申报片、代表性图片、图表、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5)。
(四)工作要求
1、拥有非遗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民间社团、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申报要求和时间,高质量做好申报工作。
2、有关部门、各拥有非遗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民间社团、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广泛征集意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审核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确保申报工作顺利开展。
3、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评审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收取申报单位任何费用,对违反评审工作规定的,严格追究责任。
4、明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落实保护责任。鼓励各类协会、社会组织、民间团体申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
5、充分调动传承人的积极性,确立项目“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详实、具体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落实地方配套支持措施。
6、推荐材料于2025年5月1日前报送,超期报送的不予受理。
经县非遗中心初审不符合推荐条件或材料不合格的不予推荐参加评审。
联系人:刘波 电话:17307435051
联系人:向悦 电话:15174382935
永顺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