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制度公开
永顺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执法
公 示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公正高效文明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合法、公正、准确、全面、及时、便民”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八)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服务指南;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二节 事中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按规定出具相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执法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执法对象、执法流程、办理时限和收费依据标准等)。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以下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予以事后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其他需要事后公开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政府门户网或新闻媒体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及服务窗口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其他方式。
第四章 审核、纠错机制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检查、谁公示,谁查处、谁公示”的原则,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执法部门负责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局各执法部门按职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弄虚作假、泄密等问题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顺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
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永顺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永顺县文化旅游广电市场行政执法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跟踪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 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人数、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一条 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依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顺县文化旅游广电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初稿)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是指承担执法职能的局相关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永顺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法规股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局法规股基于行政执法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局法规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通过法制审核后,还须提请局集体合议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一)情节复杂的案件。即1、违法当事人难以确定;2、违法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追诉时效难以认定;3、违法事实难以认定。
(二)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没收、吊销许可证(照)和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三)上级领导交办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五条 以下重大行政行政强制决定应当经局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核,局法规股审核后还须提交局集体合议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一)查封、扣押相对人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财物价值达1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二)其他对行政相对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局法规股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担执法职能的局相关单位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草拟稿;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程序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提交听证笔录;
(五)局法规股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承担执法职能的局相关单位提交的报审材料应当全面、客观、真实。
第七条 局法规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在七个工作内日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局相关单位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之日起,启动审核程序;
(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退回局相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询问行政相对人或证人、实地调查、听取专家意见、召集局集体合议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
第九条 局法规股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本局对执法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五)拟做出的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局法规股审核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局相关单位不同意局法规股审核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复审申请,要求局法规股进行复审。局法规股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经复审,局相关单位仍不同意局法规股审核意见的,应当提交局集体合议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局法规股的审核意见应当存入执法案卷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局相关单位的承办人员、局法规股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