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永顺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5000块(含5000块)以下,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照粘土实心砖使用量每立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5000块以上、20000块(含20000块)以下,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照粘土实心砖使用量每立方米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20000块以上,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照粘土实心砖使用量每立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章 信息化建设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视情况分别采取责令将未经验收的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投入使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存在重大质量安全或信息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进行专项整改,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责令将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投入使用的单位及时按照初次验收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等行政措施。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但使用过程中未造成损失和事故的。
处罚基准: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了合同标的(含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总值)百分之十五以下经济损失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3、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了一定的威胁,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处合同标的(含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总值)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了人员伤亡事故的。
2、造成了合同标的(含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总值)百分之十五以上经济损失的。
3、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处合同标的(含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总值)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一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案值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案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案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4、案值3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1、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案值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案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案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4)案值3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1、责令3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一般事故的,其中:
①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②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③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或者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1、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案值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案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案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4)案值30万元以上,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1、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案值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案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案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4)案值3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1、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案值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案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案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4)案值3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1、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案值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案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案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4)案值3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1、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3次以下未按规定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3次以上6次以下未按规定备案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6次以上9次以下未按规定备案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4)9次以上未按规定备案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1、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案值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案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案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4)案值3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1、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按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有3处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有3处以上6处以下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有6处以上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1、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按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有3次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有3次以上6次以下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有6次以上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1、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按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超计算药量5%以下储存的,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3次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超计算药量5%以上10%以下储存的,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3次以上6次以下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超计算药量10%以上15%以下储存的,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6次以上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销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未提出销毁实施方案,以及未报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监督销毁;等等。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1、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按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5次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5次以上10次以下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10次以上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