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科工信局行政权力清单
县科工信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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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 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 注 |
1 |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县科工信局 | |
2 | 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2.《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一下罚款。 | 县科工信局 | |
3 | 违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县科工信局 | |
4 | 民用爆炸品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 县科工信局 | |
5 | 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科工信局 | |
6 | 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县科工信局 | |
7 | 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县科工信局 | |
8 | 从事信息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违法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信息终端维修、维护服务的提供者对其维修、维护的信息终端储存的信息,不得复制、泄露和出售。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科工信局 | |
9 |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县科工信局 | |
10 | 在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五条 在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 县科工信局 | |
11 | 信息化发展规划、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情况、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县科工信局 | |
12 |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各种投诉与控告,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县科工信局 | |
13 | 建筑物驻地网的服务商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条 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已建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尊重业主选择,对所有电信、广播电视、互联网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 县科工信局 | |
14 | 信息服务市场的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信息服务市场秩序。 | 县科工信局 | |
15 | 信息安全保障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1.《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强信息安全协调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预警、风险评估、应急指挥、安全通报和责任认定制度。 2.《州政府办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州政办发(2010)62号)规定经信委负责协调全州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 | 县科工信局 | |
16 |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指导和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 县科工信局 | |
17 |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统计报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二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 县科工信局 | |
18 | 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进行行业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筑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二十六条 对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 | 县科工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