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县科工信局免责轻罚清单

县科工信局免责轻罚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24 09:22:50 字体大小:

                                                                                                                                                                                                                                                                                                                                                                                                                                                                                                                                                                             



县科工信局免罚轻罚清单
(共8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县科工信局

2 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2.《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一下罚款。
县科工信局

3 违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县科工信局

4 民用爆炸品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县科工信局

5 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科工信局

6 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县科工信局

7 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县科工信局

8 从事信息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违法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信息终端维修、维护服务的提供者对其维修、维护的信息终端储存的信息,不得复制、泄露和出售。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科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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