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毅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永委干〔2016〕6号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办委,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
经县委研究同意:
刘毅同志任县深化改革办公室主任;
刘冲同志任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免去周转同志的县委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科员职务;
胡丕明同志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
刘华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委委员;
田琦同志任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
免去孙云发同志的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职务;
龙洪光同志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成员;
胡凤莲同志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成员;
李泽勤同志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成员;
岳鹏同志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成员;
肖刚同志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成员;
彭宇旭同志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成员,县计划生育协会常务副会长,免去其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职务;
向加林同志任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
秦长清同志任县农业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原县农业局党组成员职务;
李枝仁同志任县农业局党组成员;
田顺心同志任县农业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原县农业局党组成员职务;
罗艳同志任县农业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原县商务局党委委员职务;
岳昕同志任县农业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原县农业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
昌远平同志任县农业局党组成员;
谢茂洲同志任县农业局党组成员、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正科级);
免去向发珍同志的原县农业局党组副书记职务;
免去杜丛汤同志的原县农业局党组成员职务;
免去陈圣双同志的原县农业局党组成员(兼)职务;
周代顺同志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彭武双同志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王曙同志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石庭浩同志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免去张远武同志的朗溪乡党委副书记职务;
覃冬历同志任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成员;
张中其同志任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成员;
王正光同志任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成员;
梁爱忠同志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
彭向文同志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
黄其春同志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
彭武仁同志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
印永辉同志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
覃章国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原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副书记职务;
翟永东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原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职务;
唐文召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原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职务;
朱大义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
免去孟凡科同志的原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
免去覃海云同志的原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职务;
田明同志任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委员,免去其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委员职务;
谢长青同志任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委员,免去其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委员职务;
彭英治同志任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委员;
王小俊同志任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委员;
罗满平同志任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委员;
免去彭友志同志的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委员职务;
免去唐世银同志的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
王承华同志任县商务局党委委员,免去其原县商务局党委副书记职务;
李大海同志任县商务局党委委员;
宋明同志任县商务局党委委员;
覃雪娇同志任县商务局党委委员;
张小春同志任县商务局党委委员;
免去刘锐同志的原县商务局党委委员职务;
免去周建国同志的原县商务局党委委员职务;
免去文学同志的原县商务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
免去王建平同志的原县商务局党委委员职务;
免去张帅同志的塔卧镇党委委员职务;
杜丛志同志任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
免去罗伟同志的湖南永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职务;
覃章顺同志任县扶贫开发办党组成员;
李固权同志任县扶贫开发办党组成员;
免去张卫平的县扶贫开发办党组成员职务;
免去张生华同志的泽家镇党委委员职务;
覃熙同志任县供销联社党组成员;
免去罗奋飞同志的县民族事务局党组成员职务;
向菀萍同志任县委老干部局副局长(正科级),免去其毛坝乡党委副书记职务;
免去彭端英同志的县委老干部局副局长(正科级)职务;
龚文彬同志任共青团永顺县委员会副书记(挂职);
免去严波同志的对山乡党委委员职务;
黄世中同志任县畜牧水产局党组成员;
免去彭继武同志的县畜牧水产局党组副书记职务;
免去向昌高同志的县信访局党组成员职务;
免去瞿晓同志的湖南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工委委员职务;
免去向光胜同志的湖南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职务;
免去贾依频同志的县公安局首车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刘学书同志任灵溪镇党委副书记,免去其县维稳办主任(副科级)职务;
免去汪天坤同志的灵溪镇党委副书记职务;
向建华同志任灵溪镇党委委员,免去其原灵溪镇党委委员职务;
成帆同志任高坪乡党委副书记;
覃正锋同志任小溪镇党委副书记;
张泽金同志任小溪镇党委委员;
向大湖同志任永茂镇党委委员,免去其永茂镇党委副书记职务;
免去粟桂永同志的永茂镇党委委员职务;
王锡岗同志任润雅乡党委委员;
丁胜同志任万民乡党委委员,免去其朗溪乡党委委员职务;
刘春华同志任砂坝镇党委副书记;
向鹏同志任两岔乡党委委员;
免去肖和艳同志的两岔乡党委委员职务;
刘佳同志任泽家镇党委委员;
王永弟同志任县公路管理局主任科员;
免去向云波同志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职务;
免去谢宗明同志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职务;
免去万方同志的县财政局党组成员职务;
免去彭晓平同志的县水利局党组成员职务。
因实行县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以下同志原任的职务自然消失,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龙洪光同志原任的县卫生局党组成员职务;
胡凤莲同志原任的县卫生局党组成员职务;
樊红卫同志原任的县卫生局党组成员职务;
田吉云同志原任的县卫生局党组成员(兼)职务;
张庆同志原任的县卫生局党组成员(兼)职务;
王平同志原任的县卫生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
唐健同志原任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组副书记职务;
李泽勤同志原任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组成员职务;
岳鹏同志原任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组成员职务;
向昌现同志原任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组成员职务;
田志堂同志原任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
李枝仁同志原任的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党委委员、副主任(正科级)职务;
孙圣璋同志原任的县委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党委副书记、副主任(正科级)职务;
覃广志同志原任的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
覃明同志原任的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党委副书记、副主任(正科级)职务;
刘川云同志原任的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党委委员、副主任(正科级)职务;
周代顺同志原任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职务;
朱致文同志原任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职务;
张轶慧同志原任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
王曙同志原任的县卫生局党组成员职务;
彭武双同志原任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职务;
李大峰同志原任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职务;
莫宏周同志原任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职务;
田德钦同志原任的县工商局党组成员职务;
黄光明同志原任的县工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
覃冬历同志原任的县教育局党组成员职务;
王正光同志原任的县教育局党组成员职务;
刘朝晖同志原任的县教育局主任科员职务;
吴若芳同志原任的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
胡安泽同志原任的县教育局党组成员(兼)职务;
梁玉平同志原任的县教育局党组成员职务;
米辉同志原任的县教育局党组成员职务;
梁爱忠同志原任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职务;
彭向文同志原任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职务;
印永辉同志原任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职务;
谭永明同志原任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
彭武仁同志原任的县卫生局党组成员职务;
黄其春同志原任的县旅游局党组成员职务;
向霖源同志原任的县旅游局党组成员职务;
彭林同志原任的县旅游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
陈耀明同志原任的列夕乡党委副书记职务;
符平同志原任的县物价局党组副书记职务;
胡建军同志原任的县物价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
田小龙同志原任的县物价局党组成员职务;
张景光同志原任的县物价局党组成员职务;
彭英治同志原任的县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职务;
向洁同志原任的县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职务;
王小俊同志原任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组成员职务;
张小春同志原任的县粮食局党组成员职务;
鲁龙胜同志原任的县粮食局党组成员职务;
吴兴富同志原任的县粮食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
马山波同志原任的回龙乡党委副书记职务;
向忠同志原任的大坝乡党委委员职务;
梁庆奎同志原任的吊井乡党委副书记职务;
谢春芝同志原任的县体育局党组成员职务;
成帆同志原任的勺哈乡党委副书记职务;
覃正锋同志原任的长官镇党委副书记职务;
张泽金同志原任的长官镇党委委员职务;
彭建华同志原任的小溪乡党委副书记职务;
王锡岗同志原任的小溪乡党委委员职务;
刘春华同志原任的抚志乡党委副书记职务;
向鹏同志原任的抚志乡党委委员职务;
刘佳同志原任的回龙乡党委委员职务;
李选树同志原任的吊井乡党委委员职务;
鲁伟同志原任的勺哈乡党委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