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永顺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20 15:38:11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0 10:17:03     稿件来源: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发〔201613

YSDR201600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顺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16810

永顺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大部署,按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加快构建权属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便民高效、法制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基础支撑,确保我县于20168月底前顺利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到2017年底,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到2020年,形成政事、政企、事企分开,管理规范、部门协调、运行有序、便民高效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服从大局,形成合力。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的重大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破除利益藩篱,密切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要按照“四统一”要求,在职责整合、机构设置、流程设计、平台建设、实施步骤方面加强统筹部署,县国土资源局及县相关职能部门要担负起改革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改革任务。

  (三)改革创新,稳妥推进。按照改革目标,立足实际、大胆创新,加快构建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正确 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之间的关系,注意新旧制度的衔接过渡,妥善解决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1.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权登记、草地(草场)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至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渡期间,由县农业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指导和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

  2.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完整性。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不动产登记的完整职责统一到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严禁随意拆分,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3.理顺并界定职责边界。将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纳入县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中通盘考虑,理顺部门关系,处理好不动产登记与交易监管、行政审批等职责的衔接,界定职责边界,减少职责交叉重复,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率。

  4.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关于整合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编办〔201514号)要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权登记、草地(草场)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护和利用。负责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县住建部门继续负责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县国土资源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做好交易与登记有关工作衔接;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

  县林业部门继续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承担全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由县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县国土资源部门指导林权登记等工作。

  县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县农业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等部门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二)合理设置不动产登记机构

  1.健全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县国土资源局为县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设立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设立“永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县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机构级别为副科级;23个乡镇国土资源所统一加挂“XX乡(镇)不动产登记所”牌子,具体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统筹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源

  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从相关部门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和设备。对于现有各类登记机构中人员编制类型不同的情况,本着依法依规、统筹推进的原则,按照现有政策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妥善做好不同编制身份人员的统筹安排。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定编制74名,编制来源:县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划转7名,县房产局连人带编划转20名,县林业局连人带编划转47名。

  乡镇国土资源所(不动产登记所)核定编制78名,其中原10个乡镇中心国土资源所55名,从乡镇林业站连人带编划23名。

  (四)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

  加强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政务窗口建设,将县不动产登记窗口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细化岗位设置,优化办事流程,加强人员业务技能的岗前培训,保证窗口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业务骨干进驻,确保受理、审核、制证、盖章和送达各环节全过程“一站式”完成。

  (五)搞好各类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1.确定移交范围

  (1)土地登记相关资料:县国土资源部门自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 

  (2)房屋登记相关资料:县房产部门自开展房地产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

  (3)林权登记相关资料:县林业部门开展集体林权登记业务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

  (4)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设置五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参照《永顺县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的实施方案》移交。

  2.确定移交内容

  (1)移交纸质资料

  ①不动产登记簿及相应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②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2)电子数据资料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数据资料,包括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

  3.实际工作中档案难以移交到位的可以实行档案共享。

  (六)优化业务流程,统一登记发证

  1.确定统一登记范围。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覆盖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类型。

  2.设计业务流程。按照上级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求,优化申请、受理、审核、登薄、缮证、归档等各环节的职责要求、岗位设置、业务流程等,形成符合我县实际的登记模式、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形成统一发证能力,提高登记发证的准确性和效率。

  3.做好衔接过渡工作。承担审批、交易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要,合理调整与登记有关的审批、许可事项自动对接,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或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实现土地、房屋、林地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共享。过渡期间,不动产登记机构仍然依托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按照原有登记类型、审核要求、证书式样等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

  4.稳妥组织统一登记发证。根据登记发证的准备情况,合理确定时间节点,按照新的登记类型、内容、程序、簿册和证书样式实施统一登记发证,停止本行政区域内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发放,做到发新证停旧证。对原已发放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应依申请为原则更换新的证书,不得强制要求统一更换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不得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七)构建信息平台,推进互联共享

  1.加强不动产基础数据采集。加快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建设工程,收集省、州及我县辖区内的大比例尺正射影图、数字线划图等基础数据,加快我县城镇地籍调查和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加强基础测绘建设,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数据支撑能力。全面实施2000大地坐标系,并做好坐标系的转换和新旧数据的衔接。

  2.加快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将现有分散存放、格式不一、介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进行整合,建设完整、一致、规范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也是登记信息共享交换的基本前提。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和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对现有土地、房屋、林地等登记数据进行规范化整理,以宗地为基础建立关系,建设涵盖不动产空间信息、登记簿证信息、登记业务信息在内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2018年前完成现有土地、房屋、林地、草场等登记信息系统中已有电子档案和数据的整合建库,2020年前完成所有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和登记信息的录入,形成完备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数据库,为不动产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查询服务提供业务支撑。对历史形成的不动产登记数据缺失,须在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等业务时,补充完善权籍图、登记簿册、登记档案等相关资料,并及时入库。

  3.建立统一登记应用平台。按照国家、省、州、县四级互联互通的要求,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和规范,部署建设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登记信息系统、统一接入系统、信息共享、查询与分析系统、平台管理系统和安全系统。政府加大对包括计算机、存储、网络在内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优化平台运行环境。以县投入为主、省州补助为辅,建设不动产登记平台应用终端,在平台建设中预留数据接口,逐步实现与全国统一信息平台对接。

  4.推进信息共享与应用。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国土资源、住建、房产、林业、农业等部门协商信息互联共享方案,确定互联共享的各自职责、共享方式和流程,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联共享。国土资源部门加强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和质量监督、金融、审计、统计、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的协同,推动信息共享交换与应用。建立登记信息依法查询机制,明确查询主体、查询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面向社会公众,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便捷的登记信息依法查询服务。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监测、统计和分析机制,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基础数据。

  (八)完善管理制度,提升服务水平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登记规范和标准。全面梳理我县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符合县情的“立、改、废”意见和建议,及时出台相关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流程、格式文本、办事指南、工作制度等规则,完善登记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

  2.建立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机制。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产生的权属纠纷,由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协调处理;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因登记产生的新的权属纠纷,由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调处。因不动产审批产生的权属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调处。对有权属纠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国土资源局、县编办协同县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职责划分、人员编制划转、资料移交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时间要求,细化任务安排。要切实加快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度,统筹做好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梳理、登记资料移交、数据信息对接、登记系统融合、信息平台建设,以及设置统一窗口、颁发统一证书等各项工作,明确时间和任务要求,做到职责明确、机构健全、运转正常,努力争取全社会的最大认同和积极支持。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业务指导。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不准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县编办等有关单位,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展情况的统计调度和督促检查,并将结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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