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公告
永顺县奥日食品店:
申请人余建材不服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永顺县税务局万坪镇税务所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的税务举报处理,于2024年7月31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经审查,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局于2024年8月1日作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由于未能获悉你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和《行政复议权利义务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永顺县税务局(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永顺大道79号永顺县税务局407办公室,联系电话:0743-5224673)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doc
2.行政复议权利义务告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永顺县税务局
2024年8月1日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