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领域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永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领域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22 11:21:59 字体大小:
序号 领域 行政处罚事项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治安管理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 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并履行的。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全县各级公安机关
免于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 治安管理 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全县各级公安机关
免于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3 治安管理 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全县各级公安机关
免于行政处罚依据: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4 治安管理 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全县各级公安机关
免于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5 治安管理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铲除。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全县各级公安机关
免于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6 治安管理 违反治安管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依据: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全县各级公安机关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诉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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