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序号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 |
事项类别 |
审核依据 |
1 |
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违规违约行为作出三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
2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关情形的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3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4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
5 |
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设定的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6 |
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设定的处罚:1.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2.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
7 |
对严重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1.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
本目录清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