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3 16:40:00 字体大小:

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视频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从而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介质文书资料记录、音像设备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纸介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通过各种表证单书以及外部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等纸介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音像记录,是指通过行政执法人员配备的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现场实施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过程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机关应用的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产生的文档和音像数据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记录过程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音像记录设备,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各执法股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纸介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统一,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号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文书表单的填写准确规范,需要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应由当事人签字盖章;

(四)行政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七条 对下列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介质文书资料方式进行记录的同时,可以采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实时记录。

(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事项及理由等情况;

(二)现场检查、随机抽取、调查取证等入户执法事项;

(三)实施证据保全等措施;

(四)文书送达情况;

(五)与当事人容易产生争议的其他现场执法事项。

执法机构履行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义务的,应当就告知文书送达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送达凭证。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实证据、理由、规范依据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当场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应当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在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中予以说明,并请其他在场人员签名证明,或者采用录像方式进行记录。

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存相关证据并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

第八条 对下列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需要重点采用音像设备进行记录: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凭证特征。

第九条 音像记录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人员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做到全程无间断记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故非正常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音像记录中说明原因的,事后应及时补充书面说明。

第二章 启动程序阶段

第十条 依职权进行一般行政执法的,由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行政执法审批表》,报本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审批表应载明执法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科室负责人意见和分管领导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或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可以对申请、登记、受理以及要求申请人更正、补正申请材料等过程进行音视频记录。并依据线索信息来源渠道的不同,登记台账。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取证阶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行政相对人和相关单位应在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制作《执法检查现场告知书》,由行政相对人确认后,在文书上签名或盖章,执法检查人员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 以下方式的调查、取证采取文字记录方式: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现场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调查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可对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另外使用摄像机、照相机等进行拍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先告知当事人;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湖南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证件;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办公场所以外区域实施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门头、门牌、路牌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的特征,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较大争议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的;

(三)重大事项的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等;

(四)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资料。

第四章 审核决定阶段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载明对行政执法事项的处理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法制审核意见、告知情况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情况等要素。

第十九条 承办科室的处理意见应当载明行政管理相对人情况、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法律依据与适用理由、拟决定的内容和裁量的理由等。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意见需要专家论证的,应当记载专家意见的内容、签名及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制审核的,应当记载法制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等。若法制审核机构与具体承办科室就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需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制作集体讨论文字记录或会议纪要,同时对讨论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记录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经集体讨论的,承办科室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记录,参与讨论人员应当在相关记录上签名。

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二)事实认定及证据采信情况和理由;

(三)法律依据及其适用理由;

(四)有裁量权基准的,应说明适用的裁量基准及适用理由;

(五)处理结论、履行的方式、期限;

(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七)执法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五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和现场情况。

第二十六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采用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八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凡进行约谈的,在做好文字记录的同时,对谈话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可对陈述、申辩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条 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可对执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章 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操作人员必须规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执法记录设备,应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信息机构设备管理员。

行政执法事项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执法记录设备,应在24小时内将设备交与负责设备管理的人员保管。管理员应及时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进行查询、导出、备份和汇总。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转换至相关存储媒介中保存并制作说明附卷。注明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人的标注,并有拍摄内容的简要说明。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检查、处罚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查阅、复制行政检查、处罚案卷的,应当经承办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工作合法规范、推行成效显著的股室、执法人员给予表彰。

第三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将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纸介质文书资料,采取执法监督、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纳入风险监控等进行考核。

(三)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三十八条 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擅自毁损、删除、篡改执法记录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五)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

三十九 本制度由永顺县发展和改革法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两年。试行过程中视情况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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