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局内各执法股室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第五条 我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单位名称、办公地址、执法权限、职能职责、联系电话等;
(二)执法人员。公示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四)执法权限。公示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职权范围等;
(五)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政务服务公开。政务窗口要设置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姓名、职责、办事流程、咨询服务等信息。对于事项办理申请材料应一次性告知。
(九)监督举报方式。公开县纪委驻我局纪检组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时需出具统一的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告知,事先告知的内容包括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的处罚决定和行政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实、证据、立案及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履行方式,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及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外一律公开。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载体包括:
(一)门户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内容;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机关设置信息公开栏、专栏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五章 行政执法公示程序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包括:
(一)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执法机构应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同时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执法机构将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先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初审,提出具体意见再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发布后,由信息中心通过门户网站向对外发布。
(三)公示信息的修改、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有异议的,经调查核实后,确有错误的应及时修改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或者更新公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一条 公开时限。各执法机构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公开期限。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执法机构年底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进行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未经批准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委局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两年。试行过程中视情况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