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我局所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档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决定包括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督、价格制定以及其他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有关股室、单位以我局名义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工作机构(法规股)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必要时,法制工作机构可组织安排我局法律顾问等参与审核工作。
第四条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具体审核范围以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为准(见附件)。
第五条 承办股室、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前期审查,并在完成全部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局内会签、修改程序,拟提请局党组或班子审议或报送局领导签发前,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承办股室、单位一般应当为法制工作机构预留1-2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特别重大复杂的应当预留更长时间。对于特别紧急、需要尽快做出执法决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应特事特办,及时组织进行审查。
第六条 承办股室、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起草说明、请示批复及相关程序性材料;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前置要件;
(四)需举行听证或开展评估的,应当提供听证报告或评估报告;
(五)需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应当提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六)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承办股室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材料不齐全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承办股室、单位予以补充、完善。承办股室、单位应在1日内重新提供完整材料。
第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我局法定职责,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相关条件是否完备;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执行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核复杂、疑难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过程中,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请示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根据行政执法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出具结论为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条件不具备的,提出继续调查、补充相关要件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法定职权范围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六)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经审核属于第(二)至(六)项情形的,承办股室、单位应当对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妥善作出处理;补充、变更或完善相关内容继续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重新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条 行政许可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补充材料、专家论证等环节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就审核意见与承办股室、单位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积极沟通,尽可能协商一致;确实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承办股室、单位及时报请局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可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合并进行。
第十三条 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对于承办股室、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典型问题,可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制发法律建议书予以指出,承办股室、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承办股室、单位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负责。因承办机构经办人员不按规定报送审核、拒不配合法制机构调阅相关资料以及不正确采纳法制审核意见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法制机构经办人员在审核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所出具法制审核意见错误,导致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过程中视情况修订完善。
附件:永顺县发展和发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附件:
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序号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 |
事项类别 |
审核依据 |
1 |
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处罚:1.对个人作出罚款1000元以上、对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罚款2万元以上的处罚;2.取消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年以上;3.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
2 |
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违规违约行为作出三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
3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4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5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6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7 |
对违规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8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企业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9 |
对不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或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10 |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开展监督检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的处理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
11 |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以及限期改造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
本目录清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