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财政局 中国共产党永顺县委员会组织部 永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永顺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顺县财政局 中国共产党永顺县委员会组织部 永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永顺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11 09:20:00 字体大小:

永顺县财政局 中国共产党永顺县委员会组织部 永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永顺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现将《永顺县财政局 中国共产党永顺县委员会组织部 永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永顺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财行〔20212)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原《永顺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永财行〔201424号同时废止。


附件:永顺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永顺县财政局          中国共产党永顺县委员会组织部

永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423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州财政局

永顺县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120份    2021423日印发


附件:

永顺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县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参照《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州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州财行[2020]4),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直机关)及各乡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县直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经费,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应严格的按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议,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报县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第五条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县直机关次年度培训计划于当年报送项目支出预算时,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性质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培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途中可按照县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补助、市内交通补助。

第九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适当调剂使用。培训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

培训地点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县内

150

100

20

20

290

县外州内

240

130

40

30

440

州外

330

150

40

3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报经上级部门同意后,举办的特殊业务培训,收取的培训费用,参会人员回单位凭培训费发票据实报销。

县内培训:

主体班培训经费标准,按相关程序报经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包干使用。

非主体班培训经费标准,由举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提出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核确定,其经费从单位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结算报销。对于有定额而未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按标准扣减。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第九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省部级领导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厅局级领导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领导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州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省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在原标准上最多增加50%

()邀请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人员授课,讲授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属于职务行为,不发放讲课费。邀请外单位工作人员授课的,可以发放讲课费。邀请本单位工作人员为以培训外单位人员为主的培训班授课的,可以发放讲课费。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村以下。

第十二条培训以在县内开展为主,严格控制组织到县外培训。县直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尽量利用内部场所,如本单位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县委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以及定点饭店等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其它费用;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县直机关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网络培训、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直机关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由责任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县直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县直其他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5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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