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永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永顺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永顺县支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企业:
根据省民宗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民宗通〔2023〕2号)、湘西州民宗局关于印发《湘西州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民宗通〔202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将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条件
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县内登记注册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该申报企业主营业务(依据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是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或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
(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的企业。少数民族特需品指从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14年版)中所列商品。
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仅指日用百货(各种棉、麻、毛、丝、皮等天然纤维和人造纤维的纺织品、服装、鞋帽;各种皮革、橡胶和塑料制品;簿、册、纸张、笔等各种文教用品以及玩具、体育器材和工艺美术品;钟表、照相机、缝纫机、自行车、日用五金;各种家用电器,搪瓷、陶瓷、玻璃器皿、铝制品等)及日用杂品,农业生产资料(农膜、农药、化肥、农作物种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牧草种子、食用菌菌种、兽药、农用大棚设备、小型农机含零配件及滴灌设施、水产苗种、渔药、渔机渔具等),药品、书籍。
二、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原则
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原则。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应符合国家民族贸易政策制定的初衷,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不得违反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禁止性规定。
(二)为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直接服务的原则。在民族贸易企业认定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服务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和增收致富,切实解决县内出现的买难卖难,特别是卖难的实际困难。
(三)权责一致的原则。强化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工作中的责任,认定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工作,由县民宗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永顺县支行以及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或与民族贸易政策相关的部门负责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要符合条件,权责匹配,要经得起各种专项检查和审计。同时对申报企业提出具体要求。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申报民族贸易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见附件1);
4、企业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报告中须明确“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比例”);
5、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购产品分类清单得印件;
6、企业大门照片、经销商品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
7、申报企业承诺函(附件3)。
(二)县申报民族贸易企业需报送以下材料:
1、各申报企业材料合订本4份。
2、本县民宗部门会同县财政、县人行制定的申报工作实施方案。
3、本年度民族贸易企业初审工作情况的报告,县民宗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支行联合申报文件(申报企业汇总表)纸质版各3份、电子版(见附件2)。
申报材料请各企业每年3月5日前,一次性报送齐全,不接受补充、修改。
四、申报认定程序
(一)县民宗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行等部门制定本县申报工作实施方案,收到企业申请后指导企业填报《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和提供所需申报材料,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联合开展实地查看、核实,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把关初审,并将符合申报民族贸易企业条件的申报材料报整理汇总后,报州民宗局。
(二)州民宗局会同州财政、人行等部门对县民宗部门申报的民族贸易企业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将通过复审确认的企业名单、审定报告等相关材料报省民宗委。
在民贸企业申报认定过程中,要坚持权责一致,分级负责,实事求是,管理到位,使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制度化。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基础档案。县民宗部门每年3月底前要建立和完善民族贸易企业的基础档案。基础档案的核心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上一年度企业概况;上一年度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生产、加工)民族地区农副产品情况;本年度民族贸易贷款贴息情况预测。
(二)建立企业台账。民族贸易企业须建立台账,作为申请贷款贴息的数据支撑和辅助依据。台账内容主要包括:
1.经销的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类别、品种、具体名称、销售或收购金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及具体金额;民族贸易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与上一年度相比出现的增加或减少情况;下一年度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民族地区农副产品计划;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情况等。
2.与世族贸易流动资金贷款相关的申请表、审核表、使用明细表等。
3.承贷金融机构贷款凭证、利息清单、还款凭证的复印件。
4.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的销售情况汇总表、民族地区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情况汇总表。
(三)实行动态调整。民族贸易企业原则上一年一认定,实行动态调整,每年由省、州、县民宗、财政部门和人行分支机构结合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更新工作,依据上一年度民族贸易企业第三方审计报告,对不符合民族贸易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清理、调整,取消其享受国家民族贸易优惠政策的资格;对新申报的符合民族贸易企业条件的企业按程序予以认定新增;动态调整后的民族贸易企业名单印发各县。
(四)加强检查指导。县民宗、财政部门及人行分支机构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帮助企业完善基础档案和台账,指导企业用好民贸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能。省、州民宗、财政部门和人行分支机构以定期抽查方式,对民族贸易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给予政策指导和帮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在民族贸易企业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行长沙中心支行直接撤销其民族贸易企业资格,并予以通报。
附件:1.永顺县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
2.永顺县民族贸易企业申报汇总表
3.申报企业承诺函(样本)
永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永顺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永顺县支行
2023年2月9日
附件1
永顺县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
( 年度)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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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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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工商登记时间 |
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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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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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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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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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企业概况 |
员工总数 |
少数民族员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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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
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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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
年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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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民族贸易开展情况 |
总销售(原料采购)额 |
民族贸易额占总销售(原料采购)额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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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贸易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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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经销的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的农副产品名称 |
民族贸易额 |
民族贸易 网点地址 | ||||||||
民族贸易流动资金贷款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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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贴息额 |
自有流动资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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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贷金融机构名称 |
贷款笔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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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民族贸易贷款贴息情况预测 |
总销售(农副产品收购)额 |
民族贸易额占总销售(原料采购)额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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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贸易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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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贸易流动资金贷款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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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贴息额 |
自有流动资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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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贷金融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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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贸易企业对此档案真实性承诺: (盖章) 年 月 日 |
银行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民宗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序号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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