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实施细则的公告
永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关于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实施细则的
公告送给回答者一份礼物送香吻 赠言:好帅的回答,楼主送上香吻一枚,以表诚挚谢意!
为规范我县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公告如下:
一、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和变更。本公告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公民的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书面提交《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2、公民本人及其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3、根据以上三种情况,分别提供离婚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收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书面提交《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先到我局领取并填写《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并初审,初审完结后再到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最后由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五、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我局不再予以审核。
六、本公告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我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2016年2月18日永远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