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实施细则的公告

永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实施细则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02 09:32:27 字体大小:

永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关于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实施细则的

告送给回答者一份礼物送香吻 赠言:好帅的回答,楼主送上香吻一枚,以表诚挚谢意!

  为规范我县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公告如下:

一、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和变更。本公告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公民的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书面提交《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2、公民本人及其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3、根据以上三种情况,分别提供离婚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收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书面提交《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先到我局领取并填写《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并初审,初审完结后再到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最后由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五、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我局不再予以审核。

  六、本公告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日起施行,由我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20162月18永远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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