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永顺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湘应急发〔2022〕12号)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分类分级执法工作要求,确保原则上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确保重点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全覆盖和一般单位“样本全覆盖下的双随机”,发挥有限执法力量的最大执法效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县域经济提供安全发展环境。
二、主要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监督检查计划,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努力实现“三坚决三确保”工作目标,即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安全事故,坚决防范一般安全事故,确保全县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确保全县防灾减灾形势持续稳定可控,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一)严格落实分类分级执法。省厅本级规定开展对中央驻湘企业和省属企业的省级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设区的市(含湘西自治州)应急部门按规定开展对中央驻湘企业和省属企业的省级管理机构以外的分支机构、市属企业的监管执法。县级应急部门按规定开展辖区内除纳入省、市范畴外的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执法。纳入重点计划执法的企业,原则上对应一个计划执法主体,其他执法主体不得对其开展执法检查。
(二)重点单位检查的确定。一是原则上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单位均为重点单位。对于无贮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店,可以按一般单位对待。二是涉氨制冷、涉爆粉尘、含危险化学品(含中间产品)使用或储存的工贸行业单位、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近三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单位为重点单位。
(三)抓好县本级执法对象的监管执法。年度内县本级重点执法企业44家,其中,非煤矿山企业3家,工贸企业6家,危险化学品企业34家,烟花爆竹企业1家。“双随机、一公开”按照企业总数(其中工贸行业为规模以上企业)的30%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或重点时段执法检查范畴的企业随机抽选确定。各行业领域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见附件。
(四)加强专项整治和重大案件查处。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或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依法开展重点整治(专项执法)检查。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精神,对典型事故等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开展执法检查,不受执法计划、固定执法时间和对象限制,确保执法检查科学有效。依法组织查办辖区内重大案件、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案件、重大事故处罚案件和跨市州案件,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强力“打非治违”,依法高质量推进“行刑衔接”。
(五)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全面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将普法工作纳入县局工作总体布局,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确保普法工作责任落实。
三、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依法取得有关资质证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一会三卡”落实情况,特别是高风险作业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的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中介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情况;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及实施情况等。
四、案件办理要求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严格规范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案件审理、法制审核、处罚决定等办案程序,全面应用“互联网+行政执法”系统。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需要可将行政处罚案件交由具有管辖权的市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重大、典型疑难案件可直接办理。
五、录入方式及结果运用
(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涉及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行刑衔接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自动推送到省发改委信用办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信用修复工作按照“信用中国”要求处理。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按照“只归集,不公示”的原则处理。
(二)“双随机、一公开”公示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在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执法人员应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录入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工作平台”进行公示。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是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局机关各股室务必将思想统一到局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入开展“强执法防事故”行动,高标准、高质量、强力度抓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贯彻落实,为实现“三坚决三确保”目标提供强力支撑。
(二)严格执法程序。严格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开展执法活动,全面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应急厅函﹝2019﹞538号)要求,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以执法促普法。坚持精准执法、精准普法,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和从业人员关键岗位,推行“说理式”执法,将每一次执法检查作为一次普法宣传的过程,督促企业扎实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四)大力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活动的宣传报道。要督促企业扎实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深入开展“强执法防事故”行动,推动各部门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执法落实落地。要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大案要案进行集中曝光,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附件:1. 2024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监督检查计划
2.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监督检查计划
3.2024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监督检查计划
4.2024年度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监督检查计划
附件1
2024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监督检查计划
一、全县非煤矿山基本情况
全县目前共有非煤矿山(含尾矿库)5座,其中地下矿山1座,露天矿山3座,尾矿库1座。
二、执法检查对象
(一)重点执法。共3家,分别是永顺县集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永顺县锦顺建材有限责任公、永顺县邦顺精钙有限公司。
(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共3家,永顺县磊鑫石业采矿许可证过期已停产,永顺县联合矿业犀牛坪尾矿库已停产多年,永顺县联合矿业因矿山整合已停产多年,3家已停产企业列入双随机执法,若在年度内恢复生产或建设,则调整列入重点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于本年度年底前完成。
(三)重点时段执法检查
在重大节假日、特护期、汛期等重点时段,适时开展明查暗访。第一季度重点抽查非煤矿山岁末年初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和复工复产情况(1家);第二季度重点抽查非煤矿山防汛工作情况(2家);第三、四季度根据工作需要随机确定检查企业。
(四)重点整治(专项执法)
聚焦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治理,紧盯重点企业,非煤地下矿山和边坡超过100米的露天矿山(采石场),紧盯重点风险,突出顶板、机电运输、采空区、透水、地压、中毒窒息等重点风险,开展专项整治,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三、重点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建立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是否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地下矿山还要建立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源头防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有关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是否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工艺、设备。
3.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否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并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督促企业以防范事故为中心,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和管控。
4.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教育监督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是否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以及是否对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抽查企业现场,企业是否存在严禁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现象;
在有较大危险的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企业是否将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
7.对企业取得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企业是否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法定期限、条件办理行政许可延续、变更手续。
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附件2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监督检查计划
一、全州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
全县现有危化企业47家,其中加油站41家,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1家,医药化工企业2家,危险化学品零售经营点3家,中石油、中石化属于中央驻湘企业的分支机构列入州执法企业,本年度不再纳入县级执法。
二、执法检查对象和方式
(一)重点执法。按照分类分级实施安全监管执法的要求,我局对34家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重点监管执法。
(二)重点时段执法。共20家次。由县应急管理局危化股组织,在重大节假日、特护期、汛期、高温季节、雨雪冰冻等重点时段对全州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明查暗访。第一季度重点抽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第二、第三、第四季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危化(烟花)股自行确定。
三、重点执法完成时间
初步拟定完成重点执法时间见附件3,危化(烟花)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和临时调整。
四、执法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执法检查范围。主要针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重大危险源场所,以及重大或较大风险点。
(二)执法检查内容。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主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切实整治事故隐患,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要求对重点执法对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照的情况;
2.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依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自主实施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在特殊作业前,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分析,按规程作业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6.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8.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9.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附件3
2024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监督检查计划
一、全县烟花企业基本情况
全县现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家,烟花爆竹零售店146家。其中永顺县德强烟花鞭炮批发有限公司列入2024年度州级执法企业,本年度不再纳入县级执法。
二、执法检查对象和方式
(一)重点执法。共1家,永顺县丰全烟花鞭炮批发有限公司。
(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共30家次,由危化(烟花)股根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的行政许可数量和各乡镇实际情况,随机抽查对象名单。
(三)重点时段执法。共计50家次,由县应急管理局危化(烟花)股组织,在特护期、汛期、高温季节、雨雪冰冻、重大节假日特别是春节、清明节等重点时段对全县烟花爆竹企业进行明查暗访。重点抽查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由危化(烟花)股自行确定。
三、重点执法完成时间
初步计划二、三季度完成对永顺县丰全烟花鞭炮批发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和临时调整。
四、重点检查内容
(一)批发企业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1.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是否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并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2.是否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4.是否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是否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6.是否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7.是否制定有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同时配备有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8.是否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9.不得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10.是否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
11.是否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12.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
13.是否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14.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是否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15.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是否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16.是否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17.是否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18.是否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二)零售经营店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1.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必须与营业执照地址相一致);
2.零售店必须是独立单栋的一层门店,是否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及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情况;
3.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是否经过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4.经营场所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
5.零售店安全设施是否完好,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6.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货渠道是否合法;是否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或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7.是否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8.烟花爆竹分类堆码整齐,并留有安全通道,不得与其它货物混放;
9.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
10.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11.经营场所内不得通电,不得有生活设施、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12.经营场所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13.店面内部建筑结构实行全密封;
14.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定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15.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16.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附件4
2024年度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监督检查计划
一、全县工贸行业企业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规模以上企业25家,其中轻工行业10家、商贸行业10家、建材行业5家,无金属冶炼、液氨制冷、粉尘涉爆企业。湖南永顺恒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已列入州级执法,本年度不再纳入县级执法。
二、执法检查对象
(一)重点执法。共6家,分别是永顺县鑫新鞋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慕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永顺县蔚蓝藤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永顺县楷瑞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湘西自然湘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喜兰食品有限公司。其余企业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
(二)专项执法。根据省州工作安排部署分行业、分领域开展全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重点突出对工贸领域的动火作业、特种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开展专项检查执法。
三、重点执法完成时间
第二季度,永顺县鑫新鞋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慕薇服装有限;第三季度,永顺县蔚蓝藤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永顺县楷瑞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第四季度,湘西自然湘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喜兰食品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以上时间安排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和临时调整。
四、执法检查范围和内容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七项法定职责;公开承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的情况;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金属冶炼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情况;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培训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负责人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四)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情况;
(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六)新、改、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情况;
(七)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情况,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八)对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安全设施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情况;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的情况;
(九)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一)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将外包工程纳入企业整体安全管理,依法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条款,按法律和合同约定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十二)人员密集场所防火防爆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破坏原有防火分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防火设施、器材等情况;
(十三)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四)其他纳入执法方案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