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永政函〔2015〕49号
YSDR—2015—00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杜绝事故隐患和减少环境污染,营造安静祥和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以及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实物。
二、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东起后坝居民区外沿大山(花果山)至连洞龙永高速公路连接线出城电子卡口处;南起城南变电站以上、南山社区(北岩山以下)至县中心养老院、社会福利院;西起不二门大桥沿S209国道,经岔那廉租房小区、曾家湾油库、岔那小学电子卡口处、岔那溪州新城外沿(以山为界)、金科加油站、艾坪社区杨公桥网格、王二山外沿至桅杆坡居民区;北起灵溪镇北门村(沁园水厂)至玉屏社区(龙永高速公路连接线以内)。
三、除以下时间和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每年腊月二十三(土家过小年)、除夕、春节(正月初一)、元宵节;经公安部门依法批准。
四、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凡在单位大院、宿舍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公安部门查实,责成该单位主要领导向县政府主要领导书面检讨,年内累计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对该单位及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县广播电视台公开曝光。灵溪镇各社区管辖范围内烟花爆竹燃放情况严重且被公安部门查处,社区干部未及时劝阻、举报的,对该社区责任干部进行通报批评。凡国家公职人员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并在县广播电视台公开曝光,情节严重者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广大市民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并在县广播电视台公开曝光。
五、公安部门是县城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灵溪镇政府、县安监局、县行政执法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供销联社、县广播电视台等相关单位,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六、在禁放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行为人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违禁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处罚。在禁放区内办理红、白喜事燃放烟花爆竹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事主对责任人没有告诫和制止的,对事主进行同等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妨碍、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政务服务热线12345。
八、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