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政府-永顺县石堤等13个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扫尾工作实施方案

永顺县政府-永顺县石堤等13个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扫尾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18 15:44:42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石堤等13个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扫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发〔2015〕13号

YSDR—2015—00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顺县石堤等13个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扫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4日

                                  永顺县石堤等13个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扫尾工作实施方案

  为顺利完成石堤等13个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扫尾工作(以下简称林改扫尾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湘发〔2007〕15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09〕9号)及《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发〔200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权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林业得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总体目标。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林改扫尾工作任务,积极稳妥顺利地将林权证发放到农户手中。在此基础上,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森林资源增长、生态环境改善、农民收入提高、林业效益增加、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二、改革范围

  本次改革范围包括泽家镇(16.69万亩)、列夕乡(8.65万亩)、青坪镇(16.45万亩)、润雅乡(10.65万亩)、石堤镇(31.89万亩)、松柏镇(16.06万亩)、高坪乡(15.05万亩)、芙蓉镇(19.62万亩)等8个乡镇,车坪乡咱河村(14188.5亩)、抚志乡那必村(7594亩)、万坪镇晓寨村(6087亩)、吊井乡岩板村(4429.5亩)、塔卧镇廻龙村(13269亩)等5个村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共139.65万亩林地,涉及3个居委会、2个社区、106个村,重点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林地及县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宜林地。

  三、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家庭承包等方式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产权明晰后,依法实地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具体如下:

  1、“三山变一山”时已分配到农户的自留山、承包到农户的责任山原则上维持不变,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即增人不增林地、减人不减林地)政策,个别需要调整的可适当调整。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或随意调整;承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并确权发证;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农户经营管理的自留山、责任山被以行政手段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的,原则上退还给原农户经营;不能退还的按照有利于管理和保护的原则,可以采取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方法确权发证。

  2、对现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分户承包经营的,按现有人口落实到农户承包经营。

  3、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风景林、纪念林、水源涵养林、偏远林等),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产权。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视情况保留林地总面积10%以内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对经营效益好、群众满意的集体林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也可采取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产权,维护原形式不变,完善确权发证,实行统一管护,财务单独核算,70%以上的收益按山林面积或股份分配。

  4、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继续承包;承包期届满后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在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5、农户举家迁移、户籍未变更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户籍变更未转为非农业户口、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户籍变更转为非农业户口、且迁移到县市城镇居住的,其自留山应当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承包期满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6、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予以维护;农民以土地入股建办股份合作制、联营制、管护制等形式规模林场的,要履行经营合同,保持经营关系的稳定。对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纠正。

  (二)勘界发证。产权明晰后,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的规定,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由林权权利人对林权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核实确认,办理签领手续。对权属不清或林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核(换)发林权证。林业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放活经营权。按照县森林分类经营总体规划,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各级各部门不得出台限制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定执行的应予以纠正。禁止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发展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等。

  (四)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依法开发利用。

  (五)保障收益权。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直接发放到户;未承包到户的,要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规范木竹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对林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的木竹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抚育间伐材、人工培育的3年生以下苗木、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农民经批准采伐自用的木竹免征育林基金。取缔所有违法违规的木竹收费项目,严禁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六)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县林业局负责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林地承包合同式样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办理。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1月30日—2015年4月30日)

  1、组建工作机构。县、乡镇、村成立林改扫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

  2、开展宣传培训。县人民政府召开全县动员会;县林业局及时开展业务骨干培训,重点培训林改政策、工作方案、技术规定、有关表格填写等内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增强林农参与积极性,营造良好氛围。

  (二)实施阶段(2015年5月1日—2015年11月7日)

  1、实施外业勘界确权。由乡镇、村组组织人员逐块调查登记,实地勾图,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限,全面落实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将结果张榜公布(不少于10天)、二榜定案,并以组为单位进行公示(不少于30天)。在实施勘界确权阶段,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对外业勘界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如因检查不到位,将追究相关检查人的责任。

  2、调处争议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订和完善林权矛盾纠纷调处预案,明确职责,积极调处解决;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3、外业勘界质量验收。县林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13个乡镇外业勘界质量进行抽查验收。对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相关乡镇要认真进行整改,巩固改革成果。

  4、资料审查。勘界确权完成后,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与林农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经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上报县林业局审查,县林业局要于2015年11月7日前完成资料审查工作。

  (三)资料录入、校对阶段(2015年7月6日—2015年12月8日)

  1、林改资料经县林业局审查后,由县林业局组织人员进行资料录入和校对工作。

  2、县林业局技术人员负责乡镇、村、组林改资料清理,认真做好查漏补缺、核实、整改、纠错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特别是对勾图移位问题要及时返工。

  (四)林权证发放及档案整理阶段(2015年7月6日—2015年12月30日)

  1、县林业局校对好信息资料后,统一在湖南林业政务网上打印林权证和附图,由乡镇统一领取发放至农户,并做好发放统计、签字工作。

  2、县林业局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林改档案整理工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公布表、公示表、受理林权登记统计表、林权证发放统计表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以便备查。

  3、建立林权数据库。县林业局要按照省林业厅要求,认真做好林地到户小班宗地图电脑存储工作,并建立全县林权数据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林改扫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李选锋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向俾云、县林业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审计局、县农经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13个乡镇党委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林改扫尾工作。各相关乡镇、村要相应成立林改扫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林改扫尾工作组织领导,形成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利用广播、电视、简报、专栏等宣传工具,采取召开会议、印发公开信、宣传车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深化林改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使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跟踪报道林改先进典型,努力营造鼓励林改的浓厚氛围,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技术人员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全力推进。

  (三)规范操作。从组建机构、制定方案、会议动员、宣传培训、划界分配、结果公示、合同签订、检查验收、确权发证等每个工作步骤都要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每阶段必须经县林改办验收合格后方可转段。林改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做到“四签两不准”和“两个三分之二”,即会议通知签收、参加会议签到、方案票决或表决通过后签名、林改原始方案签字,不准他人无委托书代签、不准用圆珠笔或铅笔签字;与会人员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林改方案人员应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四)落实经费。县财政将按一定标准安排工作经费,根据进度和质量分批拨付。财政、林业部门要管好用好林改扫尾工作经费,严禁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用出实效。

  (五)密切配合。林改扫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相关乡镇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交流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定期报告林改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林改贡献力量。

  (六)保持稳定。把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稳定贯穿于林改的全过程。加强林木、林地管理,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及时调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妥善化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

  (七)严肃纪律。林改扫尾工作涉及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暗箱操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林改扫尾监督检查责任制,负责林改扫尾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林改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林改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典型经验,确保林改扫尾工作顺利进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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