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松柏镇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松柏镇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26 17:52:21 字体大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永顺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发〔201814号)精神,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经党委、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

二、改革原则

(一)把握方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紧紧围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守底线。既要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又要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将农村集体资产人人共有制改为成员按份占有制,做实农民集体的财产权利。

(三)尊重民意。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把公平、公开、公正贯穿于改革全过程,把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贯穿于改革的各环节,通过民主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收益者。

(四)分类施策。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对已经承包到户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认真做好确权登记工作;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要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建股份制合作社和联合社;对集体公益性资产,要探索建立集体统一运行管护的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清产核资(2018年10月底前完成)

1明确基本程序。村(居委会)支部书记保证本村所有资产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并严格依法依规进行,镇“三资代理中心” 打出各村科目余额表,各村(居委会)集体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全面核查集体资产、资源、负责等底数, 清产核资过程应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人员全程参加

2.细化清查内容。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分类登记。资源性资产主要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经营性资产主要为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主要为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资产。在摸清农村集体三类资产整体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账表、账实相符。

4.核实资产价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经估价或价值重估后,重新核实资产的实际存量,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要清查负债,对于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对于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清查负债时,要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严防虚假债务发生。

5.规范处置资产。对清查出的应入账但未登记入账的资产,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对有账无物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资产,经核对公示后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程序租赁转让的资产,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有关手续;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督促当事人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6.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确认。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7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督管理,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后进行三榜公示不少于7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要根据清理结果及时调整账务。清产核资账务处理结果,编制报表或凭证,进行清产核资系统录入

(二)科学确认成员身份和加快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2019年底前完成)

1科学成员界定。各村(居委会)入户进行人员摸底,收取户口本、身份证,并复印,完成人员摸底调查表,做到全面不遗漏,人员摸底表完成后,以户为单位,根据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以户籍关系在本村为基础的确认方法,全村人员界定完成后,填写村成员身份核定公示明细表,并三榜公示完成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成员确认表确保域范围内有关政策基本一致。

2.民主协商确认。确认成员身份应坚持有法依法,有政策按政策,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由成员民主协商解决。一般应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采取原始取得、依法取得、申请取得等方式,经过收集意见、调查核实、酝酿讨论、会议议决、公开公示的民主程序形成决定,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公开、民主、全面、准确。成员身份的确认要注意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既得到多数人认可,又防止多数入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3.加强成员管理。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三)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和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机构(2020年底完成)

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主要是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发展农民股份制合作,健全资产运营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

1.折股量化。经清查核实、价值评估并由全体成员确认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总额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数额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

2.股权设置。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量化到成员个人的股份)为主,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等情况,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是否设置集体股(由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股份)及所占比例和股权管理办法。原则上集体股不多于30%,成员个人股不低于70%

3.股权管理。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原则上坚持确权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静态管理。深入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逐步探索建立股权有偿退出机制,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权继承办法。

4.组织机构。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依规、民主决策,制定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有关管理办法。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可与村两委同时换届,可连选连任。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重大事项须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理事会、监事会由股东(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是法人代表,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5.收益分配。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分配方案,明确收益分配范围和顺序,确定收益分配及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比例,按其成员拥有股份的权重进行分配,实行同股同利。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年度收益较少,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当年可不分配,收益结转下年。

(四)积极推进集体资源性资产股份合作

1.加快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应确尽确、能确尽确原则,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水利设施所有权等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进程和信息化管理工作,为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奠定产权基础。

2.引导稳步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积极引导农户把承包土地、林地、草地的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入股现代农业园区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获取保底收益或按股分红。对中心村建设复垦出的耕地以及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中新增的耕地,可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办法,实行统一经营或入股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规模经营。开展对外合作的,必须对集体资产依法进行评估,防止任意作价。

3.积极开展集体未承包到户资源股份合作。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机动地、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采取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资源开发、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村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力度,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4.鼓励发展旅游资源股份合作。支持景区附近、历史文化名村等有旅游资源的村,以旅游资源经营权等入股成立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发展休闲、度假、文化、观光等产业,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五)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有序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性资产,增强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后,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实现保值增值,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国家投资和扶贫等渠道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公益的非经营性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保持非经营性资产的完整和使用服务价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工作稳步推进,成立松柏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长和人大主席任第一副组长,副书记、组织委员、纪委书记、副镇长财政、国土教育农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村书记为成员各驻村干部要亲自参与指导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村(居委会)书记是改革第一责任人,全程亲自参加实施清产核资等改革工作,形成部门业务指导、镇负责实施、村社区(居委会)具体操作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政策支持。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财政投资、融资贷款等方面,继续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鼓励金融机构将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评级授信范围,并提供信贷支持。加强农村金融担保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集体资产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开展生产设施、集体股权抵押贷款。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允许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搞开发经营。

(三)广泛宣传培训。各村(居委会)一是利用宣传标语、农民一封信、微信群、各种会议广泛宣传,做到家户喻晓;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让农民群众明白改革的目的、意义、方式,使他们了解改革、拥护改革、参与改革。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政策解读和业务咨询。

(四)明确改革程序一是发布本村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公告;二是确定本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领导小组并发布公告。三是各村(居委会)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并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者是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本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决议、实施方案(草案) 将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本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决议、领导小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成员界定领导小组报请镇人民政府一并批复并公告。

(五)严肃工作纪律。改革过程中,纪委委全程跟踪,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因在改革过程中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和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工作职责,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和损坏集体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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