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15]23号关于印发《青坪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青政发[2015]23号
青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坪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青坪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坪镇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1日
青坪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永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永公开办〔2012〕8号)精神,为规范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
(一)公开主体。本级行政机关,即青坪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条例》规定公开的范围,及时主动公开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其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准确公开。
二、发布协调制度
(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机关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机关部门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机关部门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应先与相关机关部门协调沟通后发布。
(二)涉及机关部门为同级行政主体的,相关机关部门均为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机关部门为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下一级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组织协调。
(三)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四)机关部门向拟发布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机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回复。机关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五)机关部门与不属于本区行政管辖权范围的机关部门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申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机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七)机关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八)机关部门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机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发布信息的;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九)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电、环保、通信、公共交通、金融、保险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发布的协调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除镇政府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镇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申请受理。镇政府应当按照“谁制作、谁受理,谁保存、谁受理”的原则,承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关工作。
(三)申请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由申请人填写《青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的,由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镇政府作好记录,代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答复。镇政府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申请人要求,分别作出以下答复:
1、对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对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对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填写要素不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镇政府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镇政府不得公开。
(五)答复期限。镇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必须经本镇分管领导审核或本镇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费。镇政府对其他组织、个人以无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七)青坪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青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位于青坪镇政府综合办公大楼一楼党政综合办,通信地址为湖南省永顺县青坪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为416713。办公时间为政府法定工作时间,联系电话兼传真号码为0743-5721005,电子邮箱为871121316@qq.com。
四、保密审查制度
(一)保密审查原则。镇政府按照“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制作、保存和发布政府信息。
(二)保密审查程序。镇政府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下列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1、提出政府信息属性。政府信息制作或获取的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2、实质内容审查。政府信息制作或获取、保存的本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该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1)凡属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和标注有“内部文件、注意保存”等警示字样的政府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保密事项,不得公开;
(2)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能自行确定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定;
(3)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在未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前,制作、获取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镇政府要先采取措施予以保密。
(三)保密审查责任。对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发布后,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的,由发布该政府信息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发布该政府信息的镇人民政府书面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但相关行政机关未认真履行审查责任,发布后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的,由相关行政机关负主要责任,发布该政府信息的镇人民政府负次要责任。
五、查阅制度
(一)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室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或指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二)镇政府应当及时向同级档案室、公共图书室或指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当建立查阅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机制。
1、在显著位置设置“青坪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档案室”标志,摆放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2、配备计算机查阅终端、复印机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文本查阅、打印、复印等服务;
3、建立完善查阅受理、查阅登记、资料保管等工作制度;
4、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年度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青坪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内容根据县政务公开办要求调整):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的措施和公开的重点;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和各分类信息数量;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及数量;
(4)政府门户网站及部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询方式及数量。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全年共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件数;
(2)全年已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件数;
(3)全年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件数。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请行政诉讼的情况。
(1)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的事由、结果及件数;
(2)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诉讼的事由、结果及件数。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督查中指出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务公开监督员和社会评议反映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3)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需要改进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4)本行政机关自查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报告发布时限方式
次年3月31日前(具体时间随次年县政务公开办要求调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七、考核制度
(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考核工作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主要是各职能站所、村(居)委会。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1、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信息公开机构,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2、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村和各部门是否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4、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5、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政府是否设置信息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镇政府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6、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各村和乡直各单位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三)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社会评议结果等。
(四)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五)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单位,由镇政府办公室予以表彰;对于考核评定为差的单位,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八、社会评议制度
(一)社会评议工作由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务公开监督员、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等参加。
(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本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依照《条例》规定,主要评议以下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2、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3、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四)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视察,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社会监督员和广大群众日常监督。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九、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镇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镇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镇政府违反本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的,依照《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十、附则
(一)教育、医疗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文化、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电信、邮政、金融、社会保障、农业服务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且与本镇相关的政府信息在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或保存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