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溪乡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朗溪乡人民政府文件
朗政发〔2018〕23号 |
朗溪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朗溪乡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直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乡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将《朗溪乡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朗溪乡人民政府
二 O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2018年朗溪乡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乡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长效机制,特制定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加强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市场监督,继续保持历年来我乡在畜产品安全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确保完成与县监督所工作目标管理指标要求。
2、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率达100%,进入市场产品报检率达100%,动物产地检疫覆盖面达100%,产地检疫率达90%以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3、杜绝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违禁药品。各兽药经营门店逐步达到国家兽药经营GSP
标准。
4、规模养殖场、重点畜禽养殖大户规范率达100%,做到环境有监测,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监管有责任人。
二、工作重点
以规范动物检疫程序为重点,以畜产品安全使用和生产销售为重要环节,以畜禽养殖为重点领域,以无公害畜禽生产基地为重点单位,继续打击生产销售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化学物质行为,加强对“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加强对养殖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进一步规范畜牧业生产用药和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建立健全“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推动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工作任务
1、切实开展动物检疫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
①强化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明确动物产地检疫目标。严格按照农业部印发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0个规程的规定实施产地检疫。对跨省调运的乳用、种用动物,应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同意,方可调进,并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监督其进行隔离观察。
②努力规范屠宰检疫工作。一是按照《动物屠宰场检疫管理规范》的要求,继续推行屠宰场检疫室“十有五上墙”建设。二是严格按照农业部印发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的规定实施屠宰检疫。三是规范屠宰检疫登记及监管记录。认真落实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职责,明确屠宰企业动物产品安全责任,构建“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
2、开展生产环节用药检查,重点检查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
3、开展饲料生产、销售企业专项检查,以三聚氰胺、“蛋白精”和“苏丹红”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饲料专项检查。
4、开展兽药专项检查,以禁用兽药为重点,杜绝兽药经营企业销售禁用兽药。
5、开展对冷冻动物产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加快建立 动物疫病标识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6、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强化动物检疫培训,有针对性举办动物贩运经纪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合理使用技术培训班。
四、工作措施
1、动物检疫及畜产品安全监管
①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的要求,
对相关管理制度及时进行制(修)订,并及时进行公示、告知。
②对辖区内的各运输、交易和贮藏场所有专人监管,责任落实到人,日常监管1周1次,每月进行1次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做好监管记录。
③对辖区内的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派驻检疫监管人员,配备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设施,监管制度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人。活禽经营市场建立健全活禽摆放、宰杀和销售相分离,定期休市、消毒,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建立购销台账,并在经营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④对辖区内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企业(合作社、经纪人)依法进行登记管理。
⑤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以及从事肉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使用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管记录。
2、对违禁药物的监管。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监测指标任务,建立长期对屠宰场、调运生猪尿样进行监测制度。逢节假日加强抽检;根据抽检样品的检测结果,对检测出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阳性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追溯源头,严厉查处违法企业,对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3、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采取抽样监测和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全区各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每年进行现场检查一次。现场检查时对每个企业抽取样品2份,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各项生产记录、
原料进货台账、产品销售台账,是否添加违禁药物为检查重点。
4、对兽药经营企业监管。检查兽药经营企业是否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GSP达标活动,并开展拉网式巡查,检查兽药经营企业是否销售违禁兽药。
5、对重点养殖企业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的规范性。是否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标准进行养殖,养殖档案是否建立健全。
6、加强宣传培训。强化动物检疫人员培训全年2次,有针对性对养殖场业主、畜禽贩运经纪人、兽药经营企业负责人、进行动物防疫法、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法律法规和合理科学使用兽药、禁用药品、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宣传培训。
朗溪乡农技与社会经济推广服务站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