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山乡村振兴驻村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对山乡村振兴驻村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08 11:07:04 字体大小:

                                   

中共对山乡委员会


文件

  


  

                                        

发〔20238


  

  
  


  

中共对山乡委员会

  

关于印发《对山乡村振兴驻村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的

通知

  


  


  

村、驻村工作队:

  

现将《对山乡村振兴驻村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对山乡委员会

  

202239

  



  



  

对山乡村振兴驻村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强化对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管理,根据中央《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意见》(中办发〔202127号)、省委《关于在乡村振兴中持续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1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驻村工作队管理充分发挥工作队作用>的通知》(湘组发〔202262号)以及州委《关于在乡村振兴中持续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实施方案》(州办〔202120号)中共永顺县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的《永顺县乡村振兴驻村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永组发20223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各级驻村管理机构、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管理。

  

第二章选派原则

  

第三条 乡党委政府按照“尽锐出战”的要求,选派政治素质好、实干本领强、责任心强、工作作风实、具备正常履职身体条件的干部参与驻村工作,有农村工作经验或涉农方面专业技术特长的优先。派驻村第一书记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具有1年以上党龄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原则上兼任工作队长,一般由单位中层及以上党员干部或优秀年轻党员干部担任。退休干部(含当次年5月底前退休干部)不能担任驻村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

  

第四条 乡党委政府8个一般村统一派驻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结合县3个工作队、州3个工作队,实现14个村全覆盖。其中,脱贫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每队至少3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村每队不少于2人,全国红色美丽村庄建设试点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至少选派一名驻村第一书记,易地搬迁安置村脱贫人□在500人以上的每队3人、100500人的每队不少于2人、100人以下插花安置的由临近工作队统筹覆盖,以上工作队均需由县级以上机关选派;一般村由选派工作队,脱贫人口500人以上的每队3人、100500人的每队不少于2人、100人以下的至少选派一名驻村第一书记。

  

第五条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原则上两年选派一次,选派期间不得随意调整,要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特殊情况,中途需要调整的,需由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县委组织部(县驻村办)同意后方能调整。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职责

  

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任务,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要从建强村党组织、推进强村富民、提升治理水平、为民办事服务四个方面,做好”八项推动”工作:

  

(一)推动学理论。组织开展理论学习宣讲,推动驻点村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和落实党章党规,广泛开展学习教育,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深入宣传贯彻中央、省、州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组织开展你感恩教育,引导群众感党恩、跟党走。

  

(二)推动强组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帮助选优训强村干部队伍,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教育引导党员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发展年轻党员,培养村级后备力量;推动建好管好用好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协助优化村级“一门式”公共服务,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提高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三)推动固成果。巩固拓展帮扶成效,推动做好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建立健全扶贫资产长效管理和监督机制。逐步调整优化公益岗位,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特别是低收入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增收0帮助落实教育、卫生、住房、社会保障等惠民政策,参与开展易返贫致贫人口常态化监测和帮扶,建立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防范化解返贫致贫风险。

  

(四)推动兴产业。培育壮大当家产业,帮助驻点村因地制宜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实施产业发展计划,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补齐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发挥村级组织主体作用,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引领产业发展,指导管好用好村级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

  

(五)推动美村庄。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参与推动编制村庄规划,加强农村水电路、文化体育、公共照明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农村厕所、垃圾、污水、容貌等人居环境整治,加大历史文化名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保护力度,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美好家园。

  

(六)推动共治理。推动落实"党建引领、互助五兴”基层治理模式,帮助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做好“四议两公开”和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努力解决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开展平安乡村创建,完善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培养文明乡风;加强普法教育,帮助村干部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引导群众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七)推动育人才。加大乡村人才培育,摸清本村各类乡土人才、致富带头人等情况,帮助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帮带措施。通过产业带动、支持创业等方式,注重从乡土人才、致富带头人、退役军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等群体中,发现引进培养优秀人才,积极引导、支持农村优秀青年参加基层组织人才定向培养。

  

(八)推动优服务。开展为民办事服务,指导帮助村级组织完善服务平台,开展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民事村办等工作,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经常联系走访群众,听取意见建议,努力办实事;关心关爱困难群众和留守群体,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四章工作管理

  

第七条 党委政府参照县里成立驻村工作管理办公室,党委组织委员任办公室主任,明确3—5名工作人员。驻村办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工作人员统筹安排。驻村办协助县驻村办抓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选派和日常指导、管理、服务,推动驻村工作落实。

  

第八条 各级驻村工作队驻村期间主要由县委组织部(县驻村办)和党委共同负责管理。驻村办要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指导,督促工作队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要求、推进驻村帮扶工作。县委组织部(县驻村办)和党委按程序对驻村第一书记进行任免,党委书记要加强与驻村工作队的经常性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问题。

  

第九条 派出单位要按照单位班子联基层组织抓好集体经济、领导干部联当家产业培育示范大户、驻村工作队联监测对象防止返贫致贫的要求,强化责任落实。派出单位党委(党组)每月至少听取I次驻村工作汇报,每季度组织到村至少召开1次班子会研究脱贫成果巩固和乡村振兴工作,并确定1名班子成员分管和专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到村走访1次,调研掌握驻村工作推进情况,了解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加强协调项目资金,解决实际困难,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驻村办协助县驻村办、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每年组织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至少进行1次集中轮,每年组织召开1次驻村工作会,每季度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长会议。乡党委政府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辖区内的驻村工作队经验交流会。驻村工作队每月召开I次有村〃两委”、联村干部参加的工作例会,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史学习宣讲,研究、部署各项工作。全年开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政策、法制教育、移风易俗等宣传活动均不少于4次。村部设立固定宣传栏,每个村民小组和自然寨要有固定宣传标语。

  

第十条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要吃住在村,岗位在村,每月驻村不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培训),驻村工作日期间,要写好驻村工作日志,做好考勤登记。要深入走访群众,会同村干部每月对监测对象至少走访1次,每季度对所有农户至少走访1次。全面掌握全村农户家庭基本情况和异动信息,及时上报重大灾情和病情等突发事件,通过村务公开栏、党员服务承诺等形式,公开个人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方便服务群众。驻村工作队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驻村期间因事因病需请假,请假I天以内的,由驻村第一书记审批后,报、县驻村办备案;请假2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的,经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报、县驻村办备案;3天以上需经党委书记和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驻村办审批。驻村第一书记驻村期间因事因病需请假,均需由党委书记签署审批意见后,报、县驻村办备案;请假3天以上的,经党委书记和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驻村办审批。驻村办要按月建立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请销假台账。

  

第十一条 驻村工作队每半年向同级驻村办和派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1次思想、工作、学习情况,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每月向县驻村办报送1条以上工作信息。驻村办要按要求完成县驻村统筹调度或临时调度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应转至驻点村党组织,在原单位的岗位职务、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均保留不变。

  

第五章保障支持

  

第十三条 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驻村期间生活补助(含通信补贴),纳入县财政预算派出单位不得另行安排其他驻村补助。

  

第十四条 派出单位应保障工作队驻村工作经费,工作队员3人的村工作经费每年不少于4万元,工作队员2人的村工作经费每年不少于3万元,工作队员1人的村工作经费每年不少于2万元,每年按规定组织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参加1次健康体检,办理好任职期间人身意外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每月从单位驻地到所驻村的往返交通费和因工作原因产生的其他公共交通费,由派出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核实报销。对驻村期间因公负伤的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

  

第十五条 派出单位要为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驻村提供必要的炊具、寝具、家用电器以及过冬的保暖设备等生活设施和电脑、打印机等工作设备。定期与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开展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促进安心工作,激励担当作为。对生活困难和遭受突发变故的,派出单位有关负责同志要及时走访慰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六章作风纪律

  

第十六条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州委“七条规定”,作风正派,务实为民,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切实做到“八个严禁”:严禁弄虚作假,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严禁作风粗暴、脱离群众;严禁变相“走读”、脱离岗位;严禁本人和亲属包揽工程项目;严禁打牌赌博、公款吃喝;严禁在任职村报销个人费用;严禁接受礼金、礼品;严禁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活动。

  

第十七条 对驻村工作中出现“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等突出问题的,由纪检、组织等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及问责。

  

第十八条 派出单位履行选派驻村干部和党委履行日

  

常管理责任不到位的,乡联村干部、村“两委”干部不支持配合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工作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七章考核奖惩

  

十九 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按季开展平时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均由县驻村办会同党委具体进行,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意见,考核结果由县驻村办反馈派出单位,其中,个人季度考核“优秀”等次按同级驻村人数的40%确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按不低于乡内同级驻村人数的30%确定。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十 对驻村工作队的年度考核,由县驻村办以考核结果为主体(对派出工作队的年度考核,以县驻村办会同及相关部门的考核为主体),结合日常管理和督导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工作队的年度考核评定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驻村工作队的考核结果与派出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挂钩,与个人绩效和评先评优挂钩。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作风不实、履职不力、工作成效差、群众满意度低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限期整改。

  

第二十 工作队员有下列情形的应予召回:

  

(一)违反考勤制度无故离岗每年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

  

(二)工作作风不实,履职不力,一年内累计被通报2次以上的;

  

(三)不服从党委政府工作安排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在驻村帮扶工作中谋取私利,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

  

(五)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和非法组织等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行为的;

  

(六)村民意见大,民主评议满意度较低的;

  

(七)存在其他无法胜任工作情形的。

  

对需要“召回”或调整的人员,由县驻村办提出意见,经县委组织部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督促派出单位重新选派接替人员。

  

第二十 受到州、县通报批评2次以上或省以上通报批评1次以上的,取消责任单位、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因本人主观原因被“召回”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问题严重程度对其作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相关处理,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而降职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三条 乡驻村办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每月对全乡驻村工作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查,对违反各类规定情况较为恶劣的报乡党委政府研究后形成通报,驻村工作队全年累计被通报3次以上(含3次)的,由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后上报县驻村办。

  

第二十 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对年度考核评定为“好”的工作队进行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一般”“较差”的驻村工作队,由县委组织部、县驻村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二)驻村干部在考核中所获等次,视同其在原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不占原单位同级干部优秀等次名额。

  

(三)考核结果作为驻村干部综合评价、评优评先、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驻村期间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县驻村办每年向县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积极推荐,宣传表彰一批、晋职晋级一批和提拔使用一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驻村办负责解释。2021810日印发的《对山乡村振兴驻村工作管理办法》(发〔202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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