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现金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凡达到支票起点的,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属下列范围的可支付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结算起点为1000元)。
三、财务部门现金的存放必须使用保险柜,并做到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后及时锁好。
四、出纳员要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支。结出每日余额,月末做出月结和累计收支发生额。
五、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必须核对库存现金,做到每日现金、账相符。
六、有关现金管理的其他几项规定:
(1)不准超出规定限额范围使用现金。
(2)不准以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和业务周转。
(3)不准因私事借用公款,不得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4)不准私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5)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和用转账支票套取现金。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和私设“小金库”。
(7)财务部门存放现金过夜,不准超过一万元(待定)。因特殊情况超限,应有主管领导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