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顺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12 17:25:00 字体大小:



永顺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永电商办〔20191


永顺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项目相关单位:

《永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永顺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顺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812

永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根据《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相关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1816)和《永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永政办函〔2019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电商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专项资金用于永顺县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资金做到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项目采取开放性参与、限制性竞争、综合性考评的机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农村电商产业发展,鼓励创业创新。

第四条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项资金支持使用方向,统筹调配资金使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永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其中用于公共服务中心日常运维,运营期3年;电子商务展销馆建设;企业孵化;公共服务中心硬件设备购置及场馆装修补贴。

(二)电子商务进农村镇(乡)村服务站建设。其中用于补贴10个村级服务站点的店招、门头、背景墙装潢和电脑、电视、网络、扫码枪、POS机等硬件设施配置以及解决村点到农户快递输送、站点运营等费用支出,每个服务站建设进行一次性补贴;整改及运营已建站点。

(三)县域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其中用于建设农村综合物流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补贴用于5个仓储物流中转中心设施建设等;永顺县物流线路的运营补贴3年,冷链仓库补贴。

(四)电商人才培训。主要用于支持普及性、提高性培训及乡镇党政干部相关人员培训项目的实施,通过实操与集中培训的方式,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相应的定额补贴。

(五)农产品供应链用于扶持解决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标准化、质量检测、品牌创建、质量认证、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区域公共品牌建设、产品包装设计、农产品分拣、加工补贴等。

(六)县域公共品牌和营销推广体系用于策划县域一级公共品牌,建立公共品牌管理制度,打造线上公共品牌推广体系;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营造全县电商氛围。参加国内电子商务展会,举办品牌发布会、电商旅游节及大型农产品购销对接会等活动。

(七)项目监管。采用购买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绩效评价要求,加快项目推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各项台帐资料,提前进行本级绩效自评,并充分做好迎接商务部第三方绩效评价的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商务部的绩效评价。

以上支持范围和标准均按《永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永政办函〔201974号)文件内容确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专帐核算:1、永顺县商务局按政府要求设立永顺县商务局预算内或特色专户,核算由县财政拨入的该专项资金。2、专项资金流向:县级国库→永顺县商务局预算内或特色专户→承办单位。

(二)县财政局拨入专户需提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承办单位填报的实施进度汇总表,永顺县商务局、财政局审核通过,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予以支付。

(三)示范项目承办单位按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后,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所需验收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县商务局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实施方案中的总结验收阶段要求,组织验收小组或聘请中介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应做到每一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形成验收报告,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及所有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

(五)对评定为验收合格的项目,待商务部绩效评价合格,县财政审核资金拨付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国库→永顺县商务局预算内或特色专户→承办单位。

(六)承办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账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1)永顺县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明细表、汇总表,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凭证(根据合同或协议要求按验收进度的,需附验收报告)

2)申请资料包括企业基本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有关资质和证书复印件。

3)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七)永顺县商务局预算内或特色专户和项目承办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现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资金监管

(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负责资金拨付并接受纪监委监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同一项目曾享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一律不得重复申请,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根据实际情节追究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问责,并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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