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从谭某某的工伤仲裁事件看劳动仲裁

​从谭某某的工伤仲裁事件看劳动仲裁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16 10:03:41 字体大小:

从谭某某的工伤仲裁事件看劳动仲裁


一、基本案情

谭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开始,经人介绍到永顺县某公司项目部工作,在项目部的安排下进行户表安装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按表计酬。2016年10月24日上午11时,谭某某在灵溪镇某村施工过程中受伤,被送至永顺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被送到湘西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27天,州人民医院出院医嘱为卧床休息2个月。2016年12月2日被州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4月20日被湘西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谭某某在出工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除了缴纳工伤保险外,其他社会保险为缴纳,要求湖南省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支付住院医疗费30000元、住院期间的营养费870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87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000元、2016年8月24日至2017年8月24日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84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向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处理结果

1.支持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2.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该公司支付谭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肆万肆仟元整;

3.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该公司支付谭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贰万陆仟肆佰元整;

4.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该公司支付谭某某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捌仟柒佰元整。

三、律师说法

近年来,国家各种产业高速发展,吸引了很多农民工进城打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但是由于建筑行业内的不规范管理,建筑工地不会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更不会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导致很多农民工受伤后,用工单位(即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往往拒绝对农民工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农民工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为了维护农民工权益,出台了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这些规则是工伤赔偿的准则和要求,同时也是处理工伤赔偿判断依据。

四、典型意义

从此案件中看出,我国群众大部分还要提高法律意识、多学、多看,才能在保护自身利益方面不会因小失大。也应当在工地上受伤后,可以根据协商未果后向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走工伤程序与人身损害赔偿程序的利与弊,以确定诉讼策略。即使私下与包工头或者分包单位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也应先咨询律师,最大利益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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