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招标促地方债发行风险降低
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预先设定计划发行额区间,依据投标倍数等因素确定最终实际发行量的招标发行方式。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含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可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
规程规定,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计划发行额区间下限不得低于上限的80%。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合理设置单期债券计划发行额区间,并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予以披露。该负责人表示,将计划发行额区间控制设置在一定范围内将方便承销团成员做出投标决策,同时有助于债券定价保持稳定。
规程明确,弹性招标发行时,实际发行量应当为计划发行额区间上限、下限或有效投标量,以计划发行额区间上限计算投标倍数。投标倍数超过1.1倍时,当期债券实际发行量为计划发行额区间上限;投标倍数不足1倍时,当期债券实际发行量按照有效投标量和计划发行额区间下限孰低原则确定;投标倍数在1至1.1倍(含1和1.1倍)之间的,实际发行量确定规则由各地方财政部门自行选择计划发行额区间上限或者下限进行确定,并在招标规则中事先明确。
弹性招标发行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根据市场需求,按照规则较为灵活地确定债券实际发行规模,这将降低债券发行风险。同时,“投标倍数在1至1.1倍之间的实际发行量确定规则的规定给地方提供了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该负责人表示。
规程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招标发行前5个工作日披露当期政府债券是否采用弹性招标方式,招标发行当日及时披露当期政府债券的实际发行量和发行利率等相关信息,并做好采用弹性招标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对应项目的信息披露工作。
规程指出,招标发行现场管理及应急投标、缴款、债权登记、托管、债券分销、上市等其他相关事宜,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根据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中增加弹性招标功能,开展弹性招标发行地方债相关服务工作。“弹性招标为各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提供了一种新方式、新选择。”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