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18 09:25:51 字体大小:

为尊重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和民族习俗,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新闻、科研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儿童福利院、敬(养)老院。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七)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山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九)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限放区域和时段

(一)限制燃放区域

县城区:东起后坝居民区外沿大山(花果山)至连洞龙永高速公路连接线出城电子卡口处;南起城南变电站以上、南山社区(北岩山以下)至县中心养老院、社会福利院;西起不二门大桥沿S209国道,经岔那廉租房小区、曾家湾油库、岔那小学电子卡口处、岔那溪州新城外沿(以山为界)、金科加油站、艾坪社区杨公桥网格、王二山外沿至桅杆坡居民区;北起灵溪镇北门村(沁园水厂)至玉屏社区(龙永高速公路连接线以内)。

各乡镇:乡镇涉及古镇古村及大团寨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固定燃放区域。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限放区域内,春节、清明节、国庆节期间(清明、国庆以国家法定放假时间为准)在以下特定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腊月二十四、腊月二十八、腊月二十九、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清明节、国庆节:每日 6:00 至24:00(其中除夕为6:00至次日凌晨1:00)。

除上述时间外,限放区域其他时间一律禁放烟花爆竹。

(三)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燃放安全要求

(一)严格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专业燃放类产品需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燃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后,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监督管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属地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电话:5222937)。县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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