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542
  • 文号:永政办发〔2023〕20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23—01010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5-12-06
  • 签署日期:2023-12-06
  • 登记日期:2023-12-06
  • 发文日期:2023-12-06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永顺县 发布时间:2023-12-06 17:15:00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永顺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6

永顺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监督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全力助推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118)、《湘西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生产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通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法在县农业农村局注册登记颁发赋码证设立的具有公有制性质和特别法人资格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

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下,经营管理本集体组织资产,依法开展财务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合作社自治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成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日常决算、管理和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内部监督机构。各组织机构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共同履行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主体职责。

合作社理事长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兼任,根据集体资产的规模总量和财务管理需要,可配置副理事长1名及报账员1名。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资产和财务资料收集整理、数据统计和财务结算等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的会计核算、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会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担任,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代理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确保财会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当结合实际,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财务管理人员若干名,其中会计1名、出纳1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进行会计核算。

财会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内部监督职责,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财会人员应能运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对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县、乡镇两级财政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补贴款项实行专项管理,按照“县指导、乡主责、村主体”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各乡镇要成立以分管领导牵头,财政所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或主要负责人离岗(职)前要实施专项审计。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要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和县纪委监委。

第三章 资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村集体资产范围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低风险、可持续的方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发展物业经济、服务经济、资源经济、租赁、入股、招商或自主经营等多种路径,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获得稳定收入。

第八条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及时记录资产资源变动情况,并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进行录入,做好动态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及使用权出让事项等应重点记录。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资源清查、资产资源台账、资产资源收益评估,以及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增减变动、计提折旧等管理制度。每年年终应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及时按程序进行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盘活集体资产、滚动投资再发展等方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对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实行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实行发包、租赁经营的,应以公开、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承租人,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和价格、期限等,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并及时入账核算。

实行入股、合作的,坚持保本盈利、风险可控原则,建立权责明确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需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分设等权属变更的,应事先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实行投资兴建项目的,需要有实施方案、项目预算、施工合同、项目决算等相关项目资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报请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参照县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财政投入本村公益事业项目增加集体经济收益的,须召开全体合作社成员会议或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集体商议通过,报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决算等资料须编制齐全。

出让集体资产须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备案。

对非经营性资产根据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应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入股、合作或投资等方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必须签订合同(协议),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实行统一编号,规范管理,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对合同约定条款事前进行审查,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支业务纳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坚持收支两条线。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范现金收支管理,严禁以收抵支和坐支库存现金,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严禁非财务人员经办财务收支事项。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必须以本单位名义在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以存折、银行卡代替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开设一般账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定。开设的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已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包括因独立设账管理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开设账户时,一般留存单位负责人章、出纳员章、财务专用章三个印鉴。单位负责人章、出纳员章由其本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保管。

财务专用章一般只能用于开具收据、支票、发票、缴税等财务业务以及办理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不得用于对外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材料。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专用章的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使用财务专用章时,应做好使用记录,注明使用日期、具体事项等。原则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批准人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按照“量入为出、保障运转、促进发展”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年度财务预算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应当在当年的12月底完成。审议通过的预算情况应及时提交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纳入年度预算支出单笔资金5000元(含)至10000元(不含)的,须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请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单笔资金10000元(含)以上的,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报请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若遇不可抗拒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经本组织的监事会审核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可以对预算进行调整,并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审核年终决算。同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预决算,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真实、准确、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提交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范畴具体包括:

(一)经营收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质销售收入和劳务服务收入等。

(二)发包及上交收入。包括承包、租赁收入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收入,以及村办企业或其他单位上交承包金等。

(三)投资收益。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效益。

(四)补助收入。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政府扶持本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奖补资金。

(五)其他收入。指上述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存款利息等。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支出。

(一)经营支出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费用支出,包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摊销等。

(二)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于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不得用于村支“两委”的运行开支。

(三)财务费用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银行贷款及普惠金融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和相关手续费用等。

(四)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集体公益福利、固定资产购建、救济扶贫、社会捐赠等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费用支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收支业务主要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确需用现金结算的收支业务,拨款、提取现金时,应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出纳员根据收支事项填制好支票或银行支出单,送乡镇分管领导审核,按规定盖齐银行预留印鉴后方可拨款或提取现金。

通过现金管理平台实施财务收支的,按平台系统内设的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涉及收款、支出、往来的经济活动必须要取得正规的税务票据、收款票据、支票、汇票、支出单、借款单、费用报销单等票据。工程项目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等必须取得正规的税务发票。

使用的收款收据、现金支出单、借款单、费用报销单等票据应按规定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购买,建立票据台账,并交由财务人员专人保管,专簿登记编号和总数量。

收款票据主要适用于:房屋租赁收入、土地发包收入、鱼塘、林地和市场等承包收入、征地补偿收入、商铺租赁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借款利息收入等。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要定期和不定期核对票据的结存情况,检查票据使用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移交工作的,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要坚持以收定支,严禁超预算支出,预算外支出严格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日常支出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预算内单笔开支金额1000元以下(不含),由经办人签名,合作社监事会审核并签章,合作社理事长签字同意,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会计、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开支。

预算内单笔开支金额1000元(含)至5000元(不含),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同意,合作社监事会审核并签章,由合作社理事长签字同意,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会计、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开支。

预算内单笔开支金额5000元(含)至10000元(不含),已纳入年度预算支出的,由合作社监事会审核并签章,合作社理事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会计、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开支;未纳入年度预算支出的,须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各项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请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合作社监事会审核并签章,合作社理事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会计、乡镇分管领导、乡镇长逐级审核后方可开支。

预算内单笔开支金额10000元(含)以上,已纳入年度预算支出的,由合作社监事会审核并签章,合作社理事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会计、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开支。未纳入年度预算支出的,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报请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合作社监事会审核并签章,合作社理事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会计、乡镇分管领导、乡镇党委书记逐级审核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收入不得用于发放干部固定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上级单位或财政下拨的用于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主要用于发展以资产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和混合经营等为主的集体经营项目,不得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弥补办公经费等。财政整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其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收支情况需在湖南省“互联网+监督”村级财务统一软件系统“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账套中进行会计记账。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每月按统一的内容和格式,准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分管领导和县“互联网+监督”办公室上报财务报表和各类财务公开表格。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如实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一般情况下,每月5日为民主理财活动日,由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对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逐一审核;每季度财务公开一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编制并已签章的季度财务公开报表加盖公章后予以公布。对群众提出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问题解答,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复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公布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时,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成员、股东联名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可在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合作社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合作社监事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原则上不得将集体资金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对本组织成员因生产生活需要的暂付应收借款,应由申请人列明借款原因、金额、用途、归还期限等情况,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应依法设立担保。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债权追收责任制度,确保债权安全完整。对应收款项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追收,防止坏账损失。对确属无法实现的债权,应当按照民主议事程序及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销处理。坏账数额较大的,可以分年度进行核销。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为企业或个人作贷款担保。本办法实施前已发生的担保,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催促贷款人及时还款。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收支结转后计入本年收益,作为当年财务成果进行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当年经营收益和上年未分配收益情况,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本年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积金、公益金提取的比例为每年可支配收入的30%

公积金主要用于转增资本,增加集体积累,保障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弥补历年亏损。

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福利设施的投入,包括集体福利、文教、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本年度集体经济可支配收入达到一定额度(原则上可支配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可以按照民主评议程序,经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会商同意,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备案,可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收益分配,也可以留待下一年度使用分配。

第二十八条 对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村(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其他领取财政报酬的人员不得另发固定报酬,可以根据参与度、贡献度给予奖励。

当年自主经营的产业收益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村(社区)“两委”成员以合作社成员身份参与集体经济劳务务工的,可以与其他成员一样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享受务工报酬,但每人每月务工不得超过5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自主经营的产业收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奖励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可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职员工(含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职务的村“两委”成员)进行奖励,按照湖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湘办发〔202118号)规定,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收入净利润的20%。不得举债发放管理人员奖金。奖励方案要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同意。

由财政及各部门资金统一购买门面的租赁收入或入股分红收入,以及通过集体林地生态公益林补偿、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退耕还林补贴等财政补助获得的收益,不得用于奖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纠正的,解除劳动合同、免去或撤销其职务。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出纳员经管现金的、超越权限审批签字开支的、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账簿不健全、记账不及时的。

(二)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

(三)未建立合作社监事会的、未按规定进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的。

(四)以未经合作社监事会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入账或者登记入账不符合规定的。

(五)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的。

(六)未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擅自发包、承包集体项目的。

(七)违规变卖、报废集体固定资产的。

(八)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和监事会成员的。

(九)非法占有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

(十)篡改、伪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十一)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档案的。

(十二)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财务审计监督和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

(十三)故意化整为零,采取小额多次报销大额开支,以降低财务审核级别,规避民主理财和监督的。

(十四)擅自提高村(社区)干部、理事会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工资或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滥发奖金的;在集体经济自主经营产业管理工作中虚报务工事由和务工时间,冒领“同工同酬”务工报酬的。

(十五)收款不按规定时间交账,挪借私用的。

(十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职责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监督指导。因组织实施不力或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混乱和农村集体经济重大损失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依法依规制定或修订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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