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18-01654
  • 文号:永政复决字〔2018〕12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8-12-24

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24 16:20:45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复决字〔201812

 

申请人:朱XX,男,土家族,XXX日,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XXXX街。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被申请人:永顺县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向XX,职务:局长。

住所:永顺县南山路永顺县政务中心11楼。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政府信息并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了解湖南省永顺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合法性,以维护自身作为外贸公司临街门面房经营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于2018730日通过邮政EMS快递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被申请人公开“湖南省永顺县外贸公司破产清算组组成人员名单”。经查讯,2018731 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有息公开申请书》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也未通知延长答复期限。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期限过后,至今已快要到两个月仍未有任何答复,更未公开申请人迫切想要了解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予答复不予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阻碍了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外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否合法的目的,给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造成了不利影响。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完全违反了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的宗旨和原则,应当确认违法,综上,被申请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向申请人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的行政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侵犯了申请人依法申请后获得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权利。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查清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真正体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透明,确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朱XX2017730日通过邮政EMS快递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被申请人公开“湖南省永顺县外贸公司清算组组成人员名单”。被申请人认为,该行政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之规定,具体事由如下:

1.湖南省永顺县外贸公司因资不抵债于20051231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以(2006)永民破字第81号宣布破产,并于2006926日以(2006)永民破字第86号裁定书裁定终结破产程序。2013327日, 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据答复人申请,依法以(2006)永破字第87号裁定书启动破产财产分配程序。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属司法裁决内容,并非行政信息公开内容。

2.申请人对其申请的公开内容应当知道,在申请人与永顺县外贸公司破产资产管理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中就已明确了。因此,申请人的申请属明知故问行为。

3.申请人申请的目的和用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不相符。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请求永顺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朱XX2018730日通过邮政EMS快递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永顺县商务局提交《行政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湖南省永顺县外贸公司清算组组成人员名单”,被申请人于2018731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即没有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答复,也没有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公开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直至20181026日,申请人以EMS快递形式向永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对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18111日通过EMS快递形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关于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即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信息,也没有向申请人进行答复;被申请人虽在复议期间给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但已经超出了法定答复的期限;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经给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本机关不需再责令被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第五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     被申请人永顺县商务局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

二、     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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